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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沧州明珠:沧州明珠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2024-12-27  

证券代码:002108          证券简称:沧州明珠             公告编号:2024-049



                       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截至本公告日,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金额余额为 34.64 亿元,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67.62%。请广大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一、担保审议情况概述
    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5 日和
2024 年 5 月 16 日分别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 2023 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度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为沧
州东鸿制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沧州东鸿制膜”)提供担保,累计担保额
度余额不超过人民币 30,000 万元;同意为沧州明珠隔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沧州隔膜科技”)提供担保,累计担保额度余额不超过人民币 60,000 万元,
期限至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为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
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 2024 年度为下属公
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 2024-009 号。
   二、担保进展情况
    2024 年 12 月 25 日,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在沧州市签署
《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为子公司沧州东鸿制膜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
分行办理人民币 1,000 万元贷款业务所形成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公司为子
公司沧州隔膜科技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办理人民币 1,000 万元贷
款业务所形成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具体担保见下表:




                                      1
                                     被担保方
                                                  本次担保前    本次担保 经审批的         剩余担
                         担保方持    2024 年 9
担保方     被担保方                               担保余额      后担保余 担保额度         保额度
                         股比例      月 30 日资
                                                  (万元)      额(万元) (万元)       (万元)
                                     产负债率
沧州明     沧州东鸿
珠塑料
           制膜科技           100%      10.27%        15,000      16,000       30,000           14,000
股份有
限公司     有限公司

沧州明     沧州明珠
珠塑料
           隔膜科技           100%      25.68%        15,000      16,000       60,000           44,000
股份有
限公司     有限公司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被担保人:沧州东鸿制膜科技有限公司
          1、注册资本:12,000 万元
          2、成立日期:2014 年 1 月 21 日
          3、注册地址:河北省沧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永济路北侧、吉林大道东
  侧
          4、法定代表人:孙召良
          5、与上市公司关系:公司持股比例为 100%,是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6、经营范围:制造食品用聚酰胺薄膜、聚酰胺切片及其它塑胶制品;货物
  进出口;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7、最近一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单位:万元)
                  项目         2024 年 9 月 30 日(未审计)     2023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
         资产总额                                     72,910                        67,871
         负债总额                                      7,485                            3,173
         其中银行贷款总额
            流动负债总额                               5,039                             846
         净资产                                       65,425                        64,698
         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
                  项目         2024 年 1-9 月(未审计)            2023 年度(经审计)
         营业收入                                      7,996                        10,535
         利润总额                                         838                            194
         净利润                                           737                            214


                                                  2
    经查询,沧州东鸿制膜科技有限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二)被担保人:沧州明珠隔膜科技有限公司
    1、成立日期:2014年1月21日
    2、住所:河北省沧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永济路北侧、吉林大道东侧
    3、法定代表人:高树茂
    4、注册资本:62,660万元
    5、股权结构:公司持股比例为100%,是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6、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锂离子电池隔膜、涂覆改性隔膜、微孔膜、过滤
膜的制造、开发、加工、销售及相关技术服务;自营、代理货物进出口(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最近一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单位:万元)
           项目        2024 年 9 月 30 日(未审计) 2023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
  资产总额                                 175,821                      170,051
  负债总额                                  45,159                       40,450
  其中银行贷款总额                          14,970                        5,480
      流动负债总额                          29,865                       35,009
  净资产                                   130,662                      129,600
  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
           项目        2024 年 1-9 月(未审计)        2023 年度(经审计)
  营业收入                                  50,941                       63,205
  利润总额                                   1,040                       -1,162
  净利润                                     1,107                         -829

    经查询,沧州明珠隔膜科技有限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被保证人为沧州东鸿制膜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保证人: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
    3、债务人:沧州东鸿制膜科技有限公司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5、保证期间
    (1)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

                                       3
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
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
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
    (4)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融资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
人在此不可撤销地表示认可和同意该展期,保证人仍对主合同下的各笔融资按本
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就每笔展期的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
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若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则
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向债务人通知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6)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
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
    (7)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8)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的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自该笔金融业务项
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6、担保金额:共计不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
    7、担保范围:
    (1)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以下称“被担保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
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
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
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2)本合同保证额度起算前债权人对债务人已经存在的、本合同双方同意
转入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
    (3)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贸易融资、承兑、票据回
购、担保等融资业务,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后才因债务人拒付、债权人垫款等行为
而发生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4)债权人因债务人办理主合同项下各项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各项金
融业务而享有的每笔债权的本金、利息、其他费用、履行期限、用途、当事人的


                                     4
权利义务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事项以主合同项下的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
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记载为准,且该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
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签发或签署无需保证人确认。
    (5)为避免歧义,债权人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本合同或行使本
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
诉讼(仲裁)费、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费用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
一部分。
    (二)被保证人为沧州隔膜科技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保证人: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
    3、债务人:沧州明珠隔膜科技有限公司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5、保证期间
    (1)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
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
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
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
    (4)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融资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
人在此不可撤销地表示认可和同意该展期,保证人仍对主合同下的各笔融资按本
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就每笔展期的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
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若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则
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向债务人通知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6)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
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
    (7)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8)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的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自该笔金融业务项


                                     5
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6、担保金额:共计不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
    7、担保范围:
    (1)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以下称“被担保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
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
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
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2)本合同保证额度起算前债权人对债务人已经存在的、本合同双方同意
转入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
    (3)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贸易融资、承兑、票据回
购、担保等融资业务,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后才因债务人拒付、债权人垫款等行为
而发生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4)债权人因债务人办理主合同项下各项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各项金
融业务而享有的每笔债权的本金、利息、其他费用、履行期限、用途、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事项以主合同项下的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
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记载为准,且该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
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签发或签署无需保证人确认。
    (5)为避免歧义,债权人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本合同或行使本
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
诉讼(仲裁)费、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费用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
一部分。
    五、董事会意见
    沧州东鸿制膜、沧州隔膜科技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经营状况良好稳定,
资产质量优良,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范围内,具有实际债务偿还能力。因此,
公司此次担保事项有利于满足上述公司日常经营需要,有利于提高其经营效率和
资金使用效率,支持其业务快速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为股东创造良好回报。
    六、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担保余额情况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经审批的为下属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为人民币500,000
万元,占公司2023年末经审计总资产70.33%,占公司2023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6
97.61%。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对外担保金额余额为346,400万元,均为对合并范围内
下属公司提供的担保,占公司2023年末经审计总资产的48.73%,占公司2023年末
经审计净资产的67.62%。除此之外,公司无其他对外担保。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或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
而应承担损失等情形。
    七、备查文件
    《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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