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广泰: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关于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24-09-20
关于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
关于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
Beijing Huatang Law Firm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11 号国宾酒店写字楼 308-310 室
邮政编码:100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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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
关于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本所孙广亮律师、刘君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威海
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
决结果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审查了
公司提供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
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
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2024年8月29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
会议决定于2024年9月19日下午14:30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该决议已
于2024年8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站上公告,同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站上公告了《关于召开2024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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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会
议的时间为2024年9月19日下午14:30;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9月19日,其
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19日
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19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
意时间。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9月19日下午14:30在山东省威海市环
翠区黄河街16号公司三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公告通知
的内容。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召集本次会议,并对本次会议审
议的各项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
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截至 2024 年 9 月 11 日(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份为
531,306,970 股,其中公司已回购股份为 15,975,093 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该部分股票不享有投票权。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为 515,331,877 股。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
代表共计260人,代表股份195,729,281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9812%。
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3人,代表股份192,406,395股,
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336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57人,代表股份3,322,886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6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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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
258人,其中,现场投票的中小投资者1人,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257人,
合计代表股份3,326,186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54%。
2、现场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还有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本次会议。
3、网络投票情况
经本所律师审查,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会议参加网
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57人,代表股份3,322,886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6448%。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4、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是公司的董事会,公司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名誉董事
长、董事李光太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出席、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为董事会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就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出的议案以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本次会议现场投票由当场推选的股东代表及监事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
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和计票,本次现场会议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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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所列出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没有股东提出临时议案。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审议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95,420,60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423%;反对 201,7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31%;弃权
106,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46%。
上述议案为特别表决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
过。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会议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等有关事项均符合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必备文件一并
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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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关于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
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孙广亮
律 师:
孙广亮
刘君
2024 年 9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