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罗平锌电:罗平锌电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2024-01-27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Beijing DeHeng Law Offices (KunMing)


云南省昆明 市西山 区西园 路 126 号“融 城优郡 ”B5 幢 3、4 层
         电话(传真):0871-63172192 邮编: 650032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作为贵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本次指派刘婷、李妍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
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现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就贵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公开披露的信息,表明贵公司董事会已 于
2024 年 1 月 10 日召开,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于 2024 年 1
月 11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等媒体上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 月 26 日 10:00 在云南省罗平县九龙镇
长家湾公司办公大楼五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时间与通知公告时间间隔 15 天
以上,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也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李尤立先生主持,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名,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数为 88,672,100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4191%。其中,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现 场 会 议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理 人 共 2 名 ,代 表 股 份数 为
88,597,600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3961%;出席网络投票表决的股
东共 4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74,500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230%;中小股东 4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74,500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230%,其资格均合法有效。此外,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
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贵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了《关于〈公司 2024 年度拟向
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融资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并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结果均以符合贵公司章程规定的票数同意通过了以
上议案。

    四、结论意见

    根据以上事实和文件资料,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出席会议的股东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
程》的规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

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伍志旭




                                     经办律师:        刘   婷




                                                       李   妍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