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平锌电:关于收到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暨诉讼进展的公告2024-12-24
证券代码:002114 证券简称:罗平锌电 公告编号:2024-049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暨诉
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罗平锌电”)近日收到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高院”)出具的关于陈*明、陈*发、曾*伟
诉罗平锌电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的《民事调解书》【(2024)云民终 594
号、(2024)云民终 598 号、(2024)云民终 602 号】,现将上述案件的进展情
况及《民事调解书》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本次涉及三起案件为公司 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实际认购人起诉公司的
案件,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昆明市中院”)于 2021 年 7 月
29 日首次立案后,依法对该三起案件进行审理,裁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
告不服上述裁定,向省高院提起上诉,省高院就陈*明、曾*伟、陈*发三起案件
分别于 2022 年 3 月 16 日、2022 年 8 月 24 日立案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
定。该三起案件被省高院完成终审并驳回诉讼请求后,案涉原告均向最高人民法
院(以下简称“最高院”)提请再审,最高院分别于 2023 年 8 月 22 日、9 月 1
日作出指令昆明市中院进行审理的裁定,昆明市中院依法对该三起案件作出判决
( 2024)云 01 民初 318 号、180 号、319 号民事判决)。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1-089
号、2022-038 号、2022-052 号、2022-085 号、2023-075 号、2024-003 号、2024-032
号、2024-039 号公告。
罗平锌电不服昆明市中院(2024)云 01 民初 318 号、180 号、319 号民事判
决,向省高院提起上诉。省高院于 2024 年 10 月 23 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于 2024 年 11 月 26 日对上述案件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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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院主持调解,上诉人罗平锌电(原审被告)与被上诉人陈*明、陈*发、曾*
伟(原审原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二、本次调解书情况:
案号 (2024)云民终 594 号
调解主体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进展 调解结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罗平锌电
诉讼当事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明
原审第三人: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基金”)
一、由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共计支付给陈*明人民币
25,543,335.06 元,具体付款方式为:2025 年 1 月 29 日前支付人
民币 500 万元;2025 年 8 月 31 日之前支付人民币 333 万元;2025
年 12 月 31 日前支付人民币 333 万元;2026 年 12 月 31 日前支付
人民币 833 万元;余款人民币 5,553,335.06 元于 2027 年 12 月
31 日前付清。
二、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支付上述任一一期款项,
协议内容 陈*明可就全部剩余未支付款项申请强制执行,逾期支付期间按照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三、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付清上述第一项所有的款项
后,本案各方当事人之间因本案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全部清结。
四、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 199,888 元,由云南罗平锌电股份
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 199,888 元,因调解结案,本院
依法减半收取 99,944 元,由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五、本调解协议自陈*明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及云南罗平
锌电股份有限公司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生效日期 本调解书自 2024 年 11 月 26 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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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2024)云民终 598 号
调解主体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进展 调解结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罗平锌电
诉讼当事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发
原审第三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一、由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共计支付给陈*发人民币
25,543,350.13 元,具体付款方式为:2025 年 1 月 29 日前支付人
民币 500 万元;2025 年 8 月 31 日之前支付人民币 333 万元;2025
年 12 月 31 日前支付人民币 333 万元;2026 年 12 月 31 日前支付
人民币 833 万元;余款人民币 5,553,350.13 元于 2027 年 12 月
31 日前付清。
二、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支付上述任一一期款项,
协议内容 陈*发可就全部剩余未支付款项申请强制执行,逾期支付期间按照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三、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付清上述第一项所有的款项
后,本案各方当事人之间因本案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全部清结。
四、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 199,687.93 元,由云南罗平锌电股
份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 199,687.93 元,因调解结案,
本院减半收取 99,843.97 元,由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五、本调解协议自陈*发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及云南罗平锌电
股份有限公司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生效日期 本调解书自 2024 年 11 月 26 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案号 (2024)云民终 602 号
调解主体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进展 调解结案。
诉讼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罗平锌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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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伟
原审第三人:银华长安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一、由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共计支付给曾*伟人民币
26,595,103.1 元,具体付款方式为 2025 年 1 月 29 日前支付人民
币 500 万元;2025 年 8 月 31 日之前支付人民币 333 万元;2025
年 12 月 31 日前,支付人民币 333 万元;2026 年 12 月 31 日前支
付人民币 833 万元;余款人民币 6,605,103.1 元于 2027 年 12 月
31 日前付清。
二、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支付上述任一一期款项,
协议内容 曾*伟可就全部剩余未支付款项申请强制执行,逾期支付期间按照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三、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付清上述第一项所有的款项
后,本案各方当事人之间因本案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全部清结。
四、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 206,389 元,由云南罗平锌电股份
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 206,389 元,因调解结案,本院
减半收取 103,194.5 元,由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五、本调解协议自曾*伟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及云南罗平锌电
股份有限公司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生效日期 本调解书自 2024 年 11 月 26 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公司判断陈*明、陈*发、
曾*伟 3 人与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将会导致公司 2024 年度减少利润
78,590,735.69(包含案件受理费)元。公司 2024 年三季度报告中已根据昆明市
中院出具的(2024)云 01 民初 318 号、(2024)云 01 民初 180 号、(2024)云
01 民初 319 号《民事判决书》计提营业外支出 96,208,319.74 元,2024 年四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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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将根据最终《民事调解书》修正三季度计提的营业外支出。本次案件对公司本
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以审计为准。
五、备查文件
1、云南省高级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调解书》》【(2024)云民终 594 号、
(2024)云民终 598 号、(2024)云民终 602 号】。
特此公告。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 年 1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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