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诚: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2024-10-25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1 总 则
1.0.1 为规范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外担保行为,加强公司银行信用和担保管理,规避和降低经营风险,
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保证公司的财务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
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1.0.2 本办法所称子公司指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
控制权的子公司。
1.0.3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其子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被
担保人借款和发行债券、基金产品、信托产品、资产管理计划等融资
行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为对外担
保。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授信额度、借款担保、信用证及银行
承兑汇票等。各公司出具有担保效力的共同借款合同、差额补足承诺、
安慰承诺等支持性函件的隐性担保应视同担保遵照本办法有关规定
执行。
1.0.4 公司一般不为子公司以外的单位提供担保,除因公司业务需要
的互保等单位以外。子公司对外担保的范围适用本条款规定。
1.0.5 公司不得为个人提供担保。
1.0.6 公司作出的任何担保行为,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议审议批
准。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
担保。
1.0.7 凡需股东大会审批的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
交股东大会审批。1.0.8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当要求被担保人(不
包括子公司)提供必要的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
担能力,对方不能提供的,应拒绝为其担保。
被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必须与需担保的数额相对应。被担保人
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应当
拒绝为其提供担保。
2 担保的批准及信息披露
2.0.1 公司对担保事项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并将年度担保计划纳入全
面预算管理体系。各子公司应在每年年初根据有关工作安排,结合经
营业务需要编制年度担保计划,包括担保人、担保金额、被担保人及
其经营状况、担保方式、担保费率、违规担保清理计划等关键要素,
上报公司审批。担保关键要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追加担保预算,需重新
履行担保审批程序。年度担保计划编制要求,以当年工作通知为准。
2.0.2 需公司提供担保的被担保人,必须向公司总部提出担保申请,
并将担保项目的相关资料及需担保的额度等报送财务资金管理中心。
公司财务资金管理中心对被担保人报送的担保申请会同相关部门进
行审核后,报公司总裁办公会、党委会审批。经审批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2.0.3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于事前申请并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按照其
各自的权限审议批准。子公司对外担保由其股东会审议批准,其中担
保事项达到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标准的,应由子公司董事会报送上市公
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先行审议批准后,再提交子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2.0.4 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做出担保决定前,与担保相关的部门
及责任人不得在主合同中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
2.0.5 董事会审议后,由与会董事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是否同意提
供担保,表决时利害关系人应当回避。董事会原始记录中要有明确的
表决情况记录。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
2.0.6 公司下述对外担保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提出议案,报公司股东
大会以普通决议审议批准:
1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 本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5 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 30%;
6 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7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2.0.7 原则上公司提供担保金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 50%。
2.0.8 公司原则上不得为参股公司(未纳入合并范围,不具有实际控
制力)提供担保,确有需要提供担保的,应按股权比例提供。严禁对
参股公司超股权比例提供担保。公司对下属非全资控股子公司(纳入
合并范围,具有实际控制力)的担保,应遵循“同股同权、同股同责”
的权责对等原则,按股权比例提供,原则上不得超股权比例提供担保;
同时应严格执行反担保措施,对超股权比例担保额应由小股东或第三
方通过抵押、质押等方式提供足额且有变现价值的反担保。
2.0.9 公司原则上只能对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偿债能力的子公司提
供融资担保,不得对进入重组或破产清算程序、资不抵债、连续三年
以上亏损且经营净现金流为负等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的子公司提供
担保。
2.0.10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2.0.11 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法》和《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履行有
关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秘书应当仔细记录有关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
会的讨论和表决情况。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决议内容应当公告,公告
内容包括截至信息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
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上述数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总资产的比例。
2.0.12 当发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 15 个工作日未履行还款义务,
或是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
公司应及时了解被担保人的债务偿还情况,并在知悉后及时向财务资
金管理中心、董事会办公室汇报,由董事会秘书按照相关规定披露相
关信息。
2.0.13 公司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按照上述规定和其公司章程执行,
先由其董事会做出决议后上报公司审核批准后,由其董事会提请股东
会审议批准,并在其股东会作出决议后一个工作日内通知公司履行有
关信息披露义务。
3 担保合同的审查和订立
3.0.1 被担保人向公司申请担保时必须向公司财务资金管理中心报
送下列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 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的担保申请报告;
2 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公司章程等;
3 最近一年加一期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审计报告;
4 是否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
说明;
5 对担保项目的分析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对所承接项目的可行
性分析、申请担保的额度、方式、期限、预期使用范围、经营情况、
资金状况、还款计划和方式、还款承诺、预期收益和风险情况等);
6 主合同及与主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或贷款意向书;
7 必须提供反担保的,还需提供反担保方案及反担保人的基本资
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开户行基本账户证明、财务报表、对
外借款和对外担保情况等足以证明其资信情况和履约能力的文件);
8 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申请对已确定工程招标、工程承包等项目的担保,除上述材料外,
被担保人还须报送工程项目的经济评价报告、工程承包协议和有关项
目资料。参见中海诚[2008]第 27 号文《工程总承包项目评审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评审办法》”)。
3.0.2 财务资金管理中心会同相关部门对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及该
担保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出具明确意见,向公司总裁
室提交书面申请及尽职调查报告(报告内容含:担保金额、被担保人
资信状况、经营情况、偿债能力、该担保产生的利益及风险)进行审
批。
3.0.3 被担保人同时具备以下资信条件的,公司方可为其提供担保:
1 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且不存在需要或应当终止
的情形;
2 具有较好的盈利能力和发展前景;
3 如公司曾为其提供担保,前次担保使用情况良好,没有发生被
债权人要求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4 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5 必须提供反担保的,应提供公司认可的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
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被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必须与公司为
其提供担保的数额相对应;
6 对具体项目而申请的担保,必须首先按《评审办法》进行评审
并被通过;
7 没有其他较大风险。
3.0.4 被担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1 产权不明或成立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2 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骗取公司担保的;
3 公司前次为其担保,发生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4 公司前次为其担保而实施的项目,没能按《评审办法》要求在
实施过程中及时提供项目月报和完工报告的;
5 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的企业;
6 必须提供反担保的,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
7 提供资料不充分、不完整的;
8 其他公司认为不宜提供担保的情形。
3.0.5 公司提供担保必须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担保事项清晰、权利、责任明确。担保合同的订立必须经公司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3.0.6 签订人签订担保合同时,必须持有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该担保
事项的决议及对签订人的授权委托书。
3.0.7 签订人不得越权签订担保合同,也不得签订超过董事会或股东
大会授权数额的担保合同。
3.0.8 担保合同订立前,签订人必须会同相关部门对担保合同、反担
保合同、主合同的签订主体和有关内容进行全面、认真审查,对于明
显不利于公司利益的条款或可能存在无法预料的风险条款,应当要求
对方删除或更改;对方拒绝删改的,责任人应拒绝为其办理担保手续,
并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汇报。
3.0.9 担保合同中下列条款应当明确:
1 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金额;
2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 担保的方式;
4 担保的范围;
5 担保的期间;
6 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
3.0.10 法律规定必须办理抵押登记的,有关责任人必须到有关登记
机关办理抵押物登记。
4 担保风险管理
4.1 对外担保的经办部门及其职责
4.1.1 对外担保的主办部门为公司财务资金管理中心,战略运营中心、
法律合规中心、审计部、董事会办公室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办理。
4.1.2 对外担保过程中,财务资金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责如下:
1 会同有关部门审核被担保人的担保申请,报送公司总裁室审批;
2 具体经办对外担保手续,组织担保合同的签署;
3 负责被担保人的财务数据的和分析、审核工作;
4 对外担保过程中,根据被担保人报送的财务、审计报告资料,
及时了解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
5 对外提供担保之后,及时做好相关账务处理工作。
4.1.3 对外担保过程中,公司战略运营中心的主要职责如下:
1 对外提供担保之后,及时做好对被担保人的跟踪、监督工作,
定期向公司领导汇报相关情况;
2 认真做好有关被担保人的文件归档管理工作;
3 组织对担保人使用担保工程承包项目的投标文件和合同进行
综合评审;
4 通过项目月报和完工报告的分析,监督并检查使用担保工程承
包项目的
进度、费用、质量和安全等各方面情况,定期作出评价;
5 对使用担保工程承包项目持续跟踪项目实施情况,审查项目进
度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项目费用控制情况报告,并定期做出评价。
4.1.4 对外担保过程中,法律合规中心的主要职责如下:
1 负责起草、修改或从法律上审查与对外担保有关的合同或法律
文书;
2 负责处理或配合公司外聘律师处理对外担保过程中出现的法
律纠纷;
3 本公司实际承担担保责任后,当出现被担保人在债务到期后
15 个工作日未履行还款义务,或是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
张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负责处理对被担保人和反担保人的
追偿等事宜;
4 负责对担保评估程序进行评估;
5 办理与对外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4.1.5 对外担保过程中,审计部主要负责对担保项目进行跟踪审计。
4.1.6 对外担保过程中,董事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如下:
1 起草对外担保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议案,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
会审议;
2 办理对外担保事项的披露事宜;
3 负责根据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调整各级权力机构授权
审批权限的金额。
4.2 日常管理
4.2.1 担保合同的修改、变更、展期,应按原审批程序重新办理。
4.2.2 被担保人须按月向公司财务资金管理中心报送担保事项的使
用情况说明、财务报表等相关资料。
4.2.3 公司财务资金管理中心应会同战略运营中心、法律合规中心等
有关部门及时跟踪、掌握被担保人资金使用及其相关情况,特别是被
担保人的债务偿还情况,公司所担保债务到期前,公司财务资金管理
中心要积极督促被担保人按约定期限履行债务。
4.3 风险管理
4.3.1 当出现被担保人在债务到期后 15 个工作日未履行还款义务,
或是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
公司应立即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
书立即报告公司董事会。
4.3.2 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积极
地向债务人追偿,并将追偿情况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
立即报告公司董事会。
4.3.3 公司有证据证明被担保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偿债能力时,公司应
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有效控制风险;若发现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
损害公司利益的,应立即向人民法院或其他有权机关请求确认担保合
同无效,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由于被担保人违约而造成经济损失的,
应及时向被担保人提出索赔。
4.3.4 财务资金管理中心会同法律合规中心应根据可能出现的风险,
采取有效措施,提出相应处理办法报分管领导审定后,根据情况提交
公司总裁办公会、党委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批准。
4.3.5 公司作为保证人,同一债权有物的担保的,若债权人放弃物的
担保,应当书面通知债权人在其放弃权利的范围内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4.3.6 公司作为保证人,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且约定按份额承
担保证责任的,应当拒绝承担超出公司约定份额外的保证责任。
4.3.7 主合同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除合同另有约定的外,
公司应当拒绝对增加的义务承担保证责任,在有可能的情况下,终止
担保合同。
4.3.8 对于未约定保证期间的连续债权保证,发现如为被担保人继续
担保存在较大风险,应当在发现风险后及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
合同。
4.3.9 公司在收购和对外投资等资本运作过程中,应对被收购方的对
外担保情况进行认真审查,作为董事会决议的重要依据。
4.3.10 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时,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判决或仲裁,并
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不经公司董事会决定
不得对债务人先行承担保证清偿责任。
4.3.11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公
司与担保相关的部门及责任人应该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
行使追偿权。
4.4 档案管理
4.4.1 公司对外担保档案管理应当与对外担保同步进行,全面收集、
整理、归档从申请到实施各环节的相关文件资料,保证项目档案的完
整、准确、有效。
4.4.2 担保合同订立后,由公司财务资金管理中心指定专人对主合同
副本、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及抵押权、质押权凭证等担保文件及相
关资料按照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妥善保管、登记备案,定期对担保业务
进行整理归档、统计分析和检查清理,并及时通报监事会、董事会秘
书和法律合规中心。
4.4.3 子公司经公司批准签订对外担保合同的,应将全套担保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审核文件、批准文件、合同复印件等)及时交公司财
务资金管理中心备案。
5 相关人员责任
5.0.1 公司相关人员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对
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采取法律措施追究当事人的民事、行政或刑事
责任。
5.0.2 有关人员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办法规定,无视风险擅自批准担保
或越权以公司名义签订担保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
任。
5.0.3 相关人员未能正确行使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可视情节轻
重给予罚款或处分。
6 附 则
6.0.1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实施,若本办法与国家日后颁
布的法律、法规及文件相抵触的,以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文件为准。
公司应根据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文件,以及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发现
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对本办法进行修订和补充,并报股东大会审议
批准。
6.0.2 本办法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6.0.3 本办法由财务资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