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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国海诚: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4-10-25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1 总   则
1.0.1 为规范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总部各部门、各经营主

体、分支机构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收集与管理以及信息披露职责范围

和保密责任,保证公司及时、准确、全面、完整的披露信息,根据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及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0.2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

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

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

董事会秘书或者总部董事会办公室、归口管理部门报告。

1.0.3 本制度报告义务人报告的方式包括电话、电子邮件、书面以

及其他即时通信报告方式。

1.0.4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1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 总部各部门负责人、各经营主体、分公司负责人;

    3 公司向子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

东;

    5 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事项信息的相关人员。

                    2 重大信息的范围
2.0.1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事项的具体范围包括重大交

易、关联交易、日常交易、其他重大事项、重大风险情形、重大变

更和其他事项等,以及定期报告编制时要求提供的资料信息。

2.0.2 重大交易,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

事项:

   1 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产品、商品、原材料、燃料、动力等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销);

    2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 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提供担保);

    5 租入或租出资产;

   6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 赠与或受赠资产;

    8 债权、债务重组;

    9 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0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1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交易行为

2.0.3 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 本制度 2.0.2 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2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 销售产品、商品;

    4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 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业务;

    7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2.0.4 日常交易,是指公司发生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下列类型的事

项:

    1 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2 接受劳务;

    3 出售产品、商品;

    4 提供劳务;

    5 工程承包;

    6 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2.0.5 其他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 定期报告、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

    2 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3 权益变动和收购;

    4 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5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涉及的相关事项;
    6 承诺及承诺履行;

    7 重大资产重组;

    8 回购股份;

    9 发行证券;

    10 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11 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12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

    13 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

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2.0.6 重大风险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1 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 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3 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 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5 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

进入破产程序;

    6 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

报废超过总资产的 30%;

    7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8 诉讼、仲裁事项;

    9 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10 收到相关部门整改重大违规行为、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

或者通知;

    11 不当使用科学技术或者违反科学伦理;

    12 其他不当履行社会责任的重大事故或者具有负面影响的事

项。

    13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4 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5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

响其履行职责;

    16 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

的其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

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

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7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事项。

2.0.7 重大变更和其他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 变更公司章程、公司名称、股票简称、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 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 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行业分类的有关规定,公司行业分类发

生变更;

    4 自主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5 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6 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者核销资产;

    7 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

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

    8 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

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9 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

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10 订立重要合同,或者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

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1 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者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股情况

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12 法院裁决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13 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总经理或者财务负责人发

生变动;

    14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

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

户风险;
    15 获得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

果产生重大影响;

    16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3 重大信息的报告标准
    3.0.1 本制度第 2 章规定的报告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相

关信息报告义务人在收集、汇总相关材料后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

书、总部董事会办公室、归口管理部门报告:

    1 重大交易事项(担保除外)的报告标准:《公司章程》规定

的需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2 关联交易报告标准:无论金额大小均须报告;

    3 日常交易报告标准:出售产品、商品、提供劳务、工程承包

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 10%以上;

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接受劳务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50%以上;

    4 诉讼、仲裁事项报告标准:无论金额大小均须报告;

    5 对外担保报告标准:无论金额大小均须报告。

    6 本制度 2.0.5-2.0.7 所规定的事项无论是否涉及金额,均应

报告。

                     4 重大信息的报告程序
4.0.1 公司总部各部门、各经营主体、分支机构对可能发生或已经发

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事项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总部董事会

办公室、归口管理部门预报和报告。
4.0.2 公司总部各部门、各经营主体、分支机构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

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总部董事会办公室、归

口管理部门预报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1 总部各部门、各子公司、分支机构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

或者监事会审议时;

    2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3 总部各部门、各经营主体、分支机构或者信息报告义务人知道

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4.0.3 公司总部各部门、各经营主体、分支机构应按照下述规定持续

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总部董事会办公室、归口管理部门报告重大信息

事项的进展情况:

    1 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

报告决议执行情况;

    2 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

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

    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

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3 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

否决情况;

    4 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

和相关付款安排。

    5 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
交付或过户事宜。

    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

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直至完

成交付或过户。

    6 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

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5 内部信息报告的管理及责任
5.0.1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总部各部门、各经营主

体、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人,信息报告义

务人应根据其任职机构或部门的实际情况,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

规的人员为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联络人,由联络人具体负责报告信

息的收集、整理工作及与公司总部董事会办公室或归口管理部门的

联络工作。



5.0.2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责任人,负责根据

收集的信息判断是否达到对外信息披露标准,如果达到对外信息披

露标准则负责制作信息披露文件、对外公开披露信息及与投资者、

监管部门及其他社会各界的沟通与联络。

5.0.3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时常敦促其分管部门应披露信息的收

集、整理工作。发生应上报信息而未及时上报的,追究主要责任人

的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由主要责任人和联络人承担一切责任。
5.0.4 信息报告义务人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

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公

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

5.0.5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

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

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

确。

5.0.6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

重大事项。公司参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或者与公司的

关联人进行第 2.0.3 条提及的各类交易,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内部报告

义务。

5.0.7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发生需要披露的事项时,应当及

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 附    则
6.0.1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

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6.0.2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修改时亦同。

6.0.3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