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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诚: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12-2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 上海山西北路 99 号苏河湾中心 MT 25-28 层 邮编:200085
                         电话: (8621) 5234-1668   传真: (8621) 5234-1670
                               网址:http://www.grandall.com.cn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第四次临时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 23 日(星期一)下午 1:30 在上海市宝庆路 21
号公司宝轻大厦 1 楼会议室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耿晨律师、冯璐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
并见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
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
效性和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
法律文件予以存档,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
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召开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已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即
2024 年 12 月 6 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发布的通知载明了召开会议的召
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地点、会议议案、会议登记方
法、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 23 日下午 1:30 在上海市宝庆路 21
号公司宝轻大厦 1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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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容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23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 13:00~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23 日 9:15~
15:00。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提供的数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共 161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为 272,558,84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4820%。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共计 5 人,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为 254,368,27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5789%;通过网络
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 156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8,190,566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031%。
     经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以上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验证其身份。


     2、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公司聘请的律师等。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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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表决,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及本
所律师对现场会议表决进行了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均为非累积投票议
案,并对中小股东的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
     根据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对现场会议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以及深
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传来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本次股东大会审
议的所有议案均获得通过。具体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 272,298,44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45%,
反对 230,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46%,弃权 29,7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9%。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55,255,90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309%;反对 230,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4156%;弃权 29,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35%。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 271,919,04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53%,
反对 591,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70%,弃权 48,4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8%。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54,876,50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475%;反对 591,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0653%;弃权 48,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5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72%。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关联企业保利财务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
相关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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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表决结果:同意 55,219,80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790%,
反对 542,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731%,弃权 26,7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79%。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54,946,70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740%;反对 542,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9779%;弃权 26,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1%。
     4、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 272,293,74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27%,
反对 231,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48%,弃权 33,9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4%。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55,251,20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225%;反对 231,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4165%;弃权 33,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11%。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议案的表决票数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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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徐 晨 ________________                 耿   晨 ________________




                                       冯   璐 ________________




                                                       2024 年 1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