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港股份: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比例达到3%的进展公告2024-03-07
证券代码:002117 证券简称:东港股份 公告编号:2024-012
东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比例达到3%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2月7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
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的议案》,拟使用自有资金
以不超过11.20元/股(含本数)的价格回购公司股份,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总
额为不低于人民币10,000万元,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
限为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以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
《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回购公司股
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4)。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回购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百分之一
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现将公司本次回购股份进展
情况公告如下:
一、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情况
截至2024年3月6日,公司通过股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
回购公司股份16,376,366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3.00%,最高成交价为7.86元/
股,最低成交价为6.65元/股,成交总金额为人民币121,501,708.58元。本次回购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司既定的回购方案。
二、其他说明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回购股份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
托时段符合公司股份回购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体说明如下:
(一)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
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公司未违反下列进行回购股份的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本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
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计划,并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东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