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港股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4.3)2024-03-26
东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东港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公司章程》”),参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设立的专门工
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包括一名
专业会计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其自动失去委员任职资格,并由董事
会根据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至第五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与公司审计部门合
署办公,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
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监事的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
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
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
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
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
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
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另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在保障
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通过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通讯表决方式
召开。
第十五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
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并据以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