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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韵达股份: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2024-11-27  

证券代码:002120         证券简称:韵达股份         公告编号:2024-088



                    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会召开期间,无否决提案的情况,无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4年11月26日(星期二)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11月26日(星期二),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26日上午9:15-9:25、9:30-
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4年11月26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24年11月19日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慈溪市宁波杭州湾新区金源大道 9 号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
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
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
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
授权代表共 72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542,382,18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53.3366%。其中: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4 人,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数 为 1,457,128,217 股 ,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50.388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72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85,253,963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481%;本次股东会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及其授
权委托代表共计 725 人(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 3 人,参加网络投票的 722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86,829,39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026%。
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任上市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已经剔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所持公司股份 740.38 万股。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聂腾云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现场和视频通迅的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
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
     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
下提案:
     提案1.00《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539,550,5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99.8164%;反对2,459,1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594%;弃权372,5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24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83,997,75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6.7389%;反对2,459,13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8321%;弃权372,5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0.4290%。
     该项提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2/3以上通过。
     提案2.00《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492,291,8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96.7524%;反对49,674,2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3.2206%;弃权416,1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27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6,739,08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2.3118%;反对49,674,20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7.2090%;弃权416,10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0.4792%。
    该项提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2/3以上通过。
    提案3.00《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492,254,5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96.7500%;反对49,669,1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3.2203%;弃权458,5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29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6,701,78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2.2689%;反对49,669,10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7.2031%;弃权458,5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0.5280%。
    该项提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2/3以上通过。
    提案4.00《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492,250,2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96.7497%;反对49,673,7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3.2206%;弃权458,2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29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6,697,48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2.2639%;反对49,673,70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7.2084%;弃权458,2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0.5277%。
    该项提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经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的高霞、郑钰莹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
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和《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
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27 日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披露的《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