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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电投能源:电投能源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03-16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6 号新闻大厦 7 层、8 层
            电话:010-88004488/66090088   传真:010-66090016   邮编:100005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3]A0090 号


致: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

席并见证贵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

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

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

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

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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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

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

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2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开发布了《内蒙古电投能

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为“会

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

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3月15日(周五)下午14:00在内蒙古通辽市经

济技术开发区创业大道与清沟大街交汇处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机关办

公楼召开,由贵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董事胡春艳主持。本次会议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3月15日9:15-9:25,

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4年3月15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

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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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无现场参会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的网络投票

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

认,本次会议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 10 人,代表股份 174,160,359

股,占贵公司有股份总数的 7.7696%。

    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包括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

律师。

    经查验,上述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议案进行了

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表决通过了《关于电投能源购买中电投蒙东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土地使用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173,959,659股,占出席会议全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8848%;

    反对200,700股,占出席会议全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152%;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全部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0%。


    (二)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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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意173,959,659股,占出席会议全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8848%;

    反对200,700股,占出席会议全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152%;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全部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0%。



    贵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经查验,上述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

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

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4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罗 聪




                                                     谭 婳




                                                 2024 年 3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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