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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电投能源:《内部审计办法》2024-06-29  

           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电投能源”)内部审计工作,保证内部审计质量,充分
发挥审计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电投能源本部及所属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电投能源及所属
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
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
的活动。
       第四条   内部审计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审计机构、人员、业务的独立性,独立行使
审计职权;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依靠职工群众
参与经济监督,实现审计对象、审计重点、审计期间的全覆
盖。
    (二)坚持统一管理与分级审计相结合,审计与风险内
控评估相结合,直接审计与间接审计相结合,内部审计与外
部审计相结合,非现场、报送、就地、派出、联合、委托或
授权审计相结合,全面审计与专项审计相结合,审计与审计
调查相结合。
    (三)坚持风险导向,以账项审计、制度审计、合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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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为基础,组织实施内部审计业务,防范经营风险,促进内
部管理提升。
       第五条    内部审计应以以下为实施依据:
       (一)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方针政策、行业规范和定
额。
       (二)电投能源及所属单位规章制度、标准、战略、计
划、预算、合同等。
       (三)经济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经济业务,处理经济
业务的各种记录,相关的内部控制措施等。


                第二章   审计组织机构和人员管理
       第六条    设立审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重要审计工作的
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董事长分管内部审计,是内部审计工
作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    电投能源设立审计委员会,按照电投能源《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行使职权。
       第八条    电投能源设立专职总审计师。总审计师协助党
委、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管理内部审计工作,列席与其
履职相关的党委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等重要会议和有
关专业会议,按照集团公司要求进行述职。
       第九条    电投能源党委、董事会应当定期听取内部审计
工作汇报,依法审议批准企业年度审计计划和重要审计报告。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要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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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质量、问题整改和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指导。
       第十条     电投能源设立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内部审计工
作。并配备与其工作量及电投能源经营实力和业务发展相适
应的审计人员。
       第十一条     电投能源负责对集团公司授权管理单位、电
投能源本部及所属单位实施审计。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考评、经费管理按以下要求进
行:
   (一)内部审计机构不受同级部门和下级单位的评价考
核,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及上级内部审计机构进行考核。
   (二)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
列入本单位预算。
   第十三条         电投能源总审计师及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
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其
考核和任免,应当事先听取集团公司审计部门的意见并备案。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业务时,应当严格遵守
有关法律法规、本办法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
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审计人员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其
依法独立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的活动,不得干预、插手被审计
单位及其相关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审计人员办
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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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电投能源应当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
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
复。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内部审
计人员,由电投能源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三章   审计职责和权限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电
投能源的要求,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贯彻执行国家重大政策措施
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战略规划、治理结构、年度
计划预算、重大决策及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
进行审计;
    (四)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五)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
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
    (六)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
外经济活动进行审计,其中对重点境外经营投资项目(投资
额 1 亿美元以上)或重要境外企业(机构),每年至少应审
计 1 次;
    (七)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经营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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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
行审计,其中对信托、债券、金融衍生品等高风险金融业务
每年至少开展 1 次专项审计;
    (九)对本单位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进行审计,对主要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任期内至少审
计 1 次;
    (十)对本单位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
督和管理;
    (十一)牵头协调配合国家审计署或集团公司对电投能
源开展的审计工作;
    (十二)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内、外部审计
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十三)接受国家审计署或集团公司对电投能源的日常
工作指导和监督;
    (十四)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
项。
    第十七条     电投能源内部审计机构具有以下履行职责
所必需的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及时报送战略规划、年度计划预
算、重大决策、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
(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单位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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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
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
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
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
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
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
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
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
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
主要负责人)提出表彰建议。
   (十二)董事会或单位主要负责人在管理权限范围内,
授予内部审计机构必要的处理、处罚权。
    第十八条     积极推动内部审计监督无死角、全覆盖。坚
持应审尽审、凡审必严。电投能源对所属子企业每 3 年至少
轮审 1 次。对重大投资项目、重大风险领域和重要子企业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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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重点审计,确保每年至少 1 次。
    第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提供资料
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四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     电投能源年度审计计划在履行单位内部程
序后报集团公司审计部门审批下达。

    第二十一条    审计项目实施执行以下程序:
    (一)审计准备。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年度审计计划确定
审计项目,并根据审计项目组成审计组,审计组编制审计方
案,经内部审计机构批准后实施。并在实施审计 3 日前,向
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送达审计通知书,做好审计准备
工作。特殊情况经审计部门负责人批准,也可直接持审计通
知书实施审计。

    (二)审计实施。审计组可以运用审核、观察、监盘、
访谈、调查、函证、计算和分析程序等方法,获取相关、可
靠和充分的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以支持审计结论、
意见和建议。根据被审计单位信息数据实际情况,积极运用
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方式开展审计工作,对重要子
企业开展联网审计。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时,审计人
员应当不少于 2 人。
    (三)审计报告。审计组应根据审计结果和存在问题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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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对象)意见。被审计单位
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 7 日内书面反馈意见;逾期不提
出的,视为无异议。
    (四)审计终结。正式审计报告在履行公司内部审批程
序后,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审计结论和审定意见,向被审
计单位下达审计意见。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对审计意见书存在
异议的,可在收到审计意见书后 15 日内向内审机构申请复
议。内审机构应在收到复议申请 30 日内进行复议并回复结
果。审计复议期间,不影响审计意见书的执行。审计工作中
所形成的文件资料,应当建立审计档案,按照规定管理。
    (五)审计整改与质量评估。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被审
计单位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建立和完善问题整改台账管
理及“销号”制度,制定统一标准并对已整改问题进行审核
认定、验收销号。并根据需要实施审计整改“回头看”、开
展项目质量评估等。


                 第五章   审计成果运用
    第二十二条   电投能源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
改机制,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
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将
整改结果书面报告上级内部审计机构。
    第二十三条   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
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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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与内部纪检监察、
巡视巡察、组织人事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
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
同落实等工作机制。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
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经集团公司批准,可以在适当的范围内,
通过适当的方式,公布内部审计结果。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单位党
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
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由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和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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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
陷害的,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
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电投能源将根据本办法制定相配套的审计制
度。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电投能源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制度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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