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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电投能源:《规章制度管理规定》(修订)新旧条款对照表2024-10-24  

                       《规章制度管理规定》(修订)新旧条款对照表
序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                                  说明
号
                                                            第二条   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与行为的基本准则。
1                            无                        公司章程制修订依据法律法规、章程规定及集团公司管 明确章程定位。
                                                       理要求履行相应决策程序。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规章制度(以下简称“制度”)    第三条 规章制度(以下简称“制度”),是指公司
     是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公司章程,结合公 本部及各单位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上级规定、
     司实际,由公司制定并发布的对公司和所属单位及职工 监管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结合企业战略和管理实际,
     行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在职权范围内依据规范程序制定印发的,对本单位及下
                                                      属单位在适用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有效期内适用、
2                                                                                                           明确制度解释和范围。
                                                      权责对应的规定(规则)、办法、实施细则等文件。
                                                          “指导意见”“通知”“方案”“大纲”等规范性文件,
                                                      以及“标准”“规程”“指引”“规范”等管理标准、技术
                                                      标准不属于本规定所称规章制度,但应符合本规定所称
                                                      规章制度的原则性要求。
         第四条 制度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第五条 制度建设应按照“少、全、畅”要求,突 明确制度明确制度管理应涵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            出以下原则:                                    盖全生命周期,按照“少、全、
3        (二)符合公司章程;                              (一)依法合规。符合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 畅”要求,突出依法合规、体
         (三)符合公司发展战略;                      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             系完整、科学规范、管用有效、
         (四)注重结合公司实际。                          (二)体系完整。涵盖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全范围, 管理闭环等五项原则。



                                                                 1
序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                                 说明
号
                                                      制度之间层级合理、互相衔接、边界清晰、流程顺畅,
                                                      制度内容不重叠、不交叉、不冲突、无空白。
                                                          (三)科学规范。体现公司战略发展、资源配置、
                                                      资本运营、风险控制、监督考核等总体要求,格式规范、
                                                      内容简洁、逻辑严谨。
                                                          (四)管用有效。强化针对性、适用性、指导性、
                                                      可操作性,符合公司实际,运行有效。
                                                          (五)管理闭环。坚持制度建设与执行并重,通过
                                                      业务检查、内控评价、审计、巡察等手段,形成制度建
                                                      设、评估、改进、监督的管理闭环。
                                                          第六条 权责清单是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
                                                      对上下级单位间权责界面、关键管控事项、责任范围等
                                                      规定的归集。
4                            无                                                                           增加权责清单内容
                                                          权责清单应与《董事会授权管理规定》 贯彻落实“三
                                                      重一大”决策制度管理办法》及其清单保持一致,以后
                                                      者为准;其他制度应与权责清单一致,以权责清单为准。
         第六条   公司法律部门是制度归口管理部门,履行 第八条   公司法律部门是制度归口管理部门,履行下列
     下列职责:                                       职责:
5                                                                                                      优化制度归口管理部门职责。
         (一)拟订制度管理方面的相关制度;               (一)拟订制度管理相关制度,组织设计、优化制
         (二)组织编制制度体系框架及年度制度制修订计 度体系体系架构;



                                                                2
序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                                 说明
号
     划;                                                 (二)组织编制年度制度制修订计划,编制、升版
            (三)牵头组织起草重要综合性制度;        本部权责清单;
            (四)对制度进行综合审查和评估;              (三)对制度草案开展法律合规及综合性归口审查;
            (五)组织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四)组织开展制度检查、宣贯、培训、评估、清
            (六)组织制度宣传培训;                  理及执行情况监督;
            (七)组织对制度进行清理、升版和汇编。        (五)组织对制度进行清理、升版和汇编;
                                                          (六)指导公司所属单位的制度建设工作。
         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是制度建设的承办部门,履行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是制度建设的主责部门,履行
     下列职责:                                       下列职责:
         (一)根据制度评估评价情况,提出年度制度制修     (一)组织拟订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制度体系、制度
     订计划建议;                                      计划,提出本部与三级单位的权责界面;
          (二)按照下达的年度制度制修订计划,组织或参     (二)根据部门职能职责,对本部门制度的合法合
     与起草相关制度;                                  规、风险内控等要求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做好制度立、
6         (三)对与本部门职能职责相关的制度提出意见和 改、废、释、实施等工作;                          优化制度承办部门职责。
     建议;                                                (三)对本部门制度开展检查、宣贯、培训、评估、
          (四)负责相关制度的宣传培训、执行、检查和评 清理及执行情况监督;
     估。                                                  (四)对其他部门的相关制度草案提出专业意见;
                                                          (五)组织开展本领域制度流程化、流程表单化、
                                                      表单信息化相关工作;
                                                          (六)指导公司所属单位在本业务领域的制度建设



                                                                3
序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                                 说明
号
                                                        工作,做好适用所属单位的制度内化及解释工作。



         第十条 公司制度分别由党委会、董事会、总经理                                                    审定权责在修订后第二十九
7                                                                             删除
     办公会、专题会议等会议依据各自权限审定。                                                           条有明确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纪检部门负责对公司制度的建设、
8                                                                             删除
     执行、检查和评估开展再监督。
         第十二条 总法律顾问负责组织制度归口管理部门                                                    不再规定纪检部门和总法律
     开展制度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制订制度制修订计划,                                                   顾问职责。
9                                                                             删除
     组织起草重要综合性制度,开展制度评估升版,并对制
     度合法合规性审查进行复核。
                                                            第十条 各三级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开展本单位制度建设;
10                          无                                                                           明确三级单位职责。
                                                            (二)及时向公司本部反馈制度及权责清单规定事
                                                        项执行中的问题,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一条 公司制度分为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战     第十一条 公司制度体系按业务、职能进行分类,
11   略管理、业务管理、职能管理、监督五大类。        并实施分级管理。                                修改制度分类。




                                                                 4
序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                                 说明
号
         第十二条 公司制度分为两级。                      第十二条 公司制度层级由一级规定(规则)、二级
         一级制度是有关某一方面工作的全面的、长远性的 办法和三级细则构成。
     重要制度,名称一般称办法、规则、规定等;二级制度     一级规定(规则):是指公司在某业务领域的基础性、
     是实施一级制度或规范具体事务的制度,名称一般称实 统领性、全面性、原则性或长远性的重要制度,含董事
     施办法、实施细则等。                             会及授权决策事项清单、“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清单中的
                                                      基本管理制度,以及总部权责清单。一级规定(规则)
12                                                    及其条目应保持相对稳定。                            将制度等级调整为三级。
                                                           二级办法:从属于一级规定(规则),是对一级规定
                                                      (规则)管理事项进行细化完善以及规范具体事务的制
                                                      度。
                                                           三级细则:配套上位制度制定的细化程序、方法、
                                                       步骤或措施,是对具体问题、操作事项进行详细解释或
                                                       规范的制度。
                                                           第十五条 三级单位可参照公司制度体系,结合实
13                          无                         际建立健全本单位制度体系。其中,生产类制度可结合 明确三级单位制度体系。
                                                       本规定原则性要求和企业实际进行自主管理。




                                                                5
序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                                 说明
号
                                                         第十六条    公司主责部门应对本部门承接集团公
                                                     司的制度开展适用性制修订,及时完善公司制度体系。
                                                     如集团公司制度具备在公司直接适用的条件,可不再另
                                                     行制定,但应纳入公司制度体系。如集团公司制度无法
                                                     直接适用,主责部门应依据集团公司制度,结合公司实
                                                     际,制修订对应制度,制度主要条款不得与集团公司对
                                                     应制度条款冲突、矛盾,集团公司制度发布一个月内完
                                                     成对应制度制修订,公司制度未发布前参照集团公司制
                                                                                                      明确公司及三级单位承接制
14                          无                       度执行。
                                                                                                      度上级单位制度要求和时限。
                                                         三级单位应结合实际,对上级单位制度开展适用性
                                                     制修订,及时完善本单位制度体系。如上级单位制度具
                                                     备在本单位直接适用的条件,三级单位可不再另行制定,
                                                     但应纳入本单位制度体系。如上级制度无法直接适用,
                                                     应依据上级单位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制修订对应制
                                                     度,制度主要条款不得与上级单位对应制度条款冲突、
                                                     矛盾,上级单位制度发布一个月内完成对应制度制修订,
                                                     本单位制度未发布前参照上级单位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 各部门应当根据公司实际,结合自身业      第十八条 制度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每年组织各部门
15   务,提出制度制修订计划建议,通过法律事务管理系统 报送下年度制度建设计划建议。各部门应按“少、全、
     报送制度归口管理部门。                           畅”原则,提出制度建设计划建议,经部门主要负责人



                                                              6
序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                                说明
号
         计划建议应说明拟制定制度的必要性,需要解决的 审核后报送制度归口管理部门。
     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内容。                   计划建议应说明拟制定制度的必要性,需要解决的
                                                      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内容。
         第二十条 根据公司年度制度制修订计划,承办部      第二十一条 根据年度制度制修订计划,主责部门
     门负责起草其职责范围内的制度。                   负责起草其职责范围内的制度。
         制度起草应当由承办部门经验丰富、熟悉业务的管     公司制度原则上应当由本部主责部门经验丰富、熟
16
     理人员起草,并在法律事务管理系统发起流程。       悉业务的科级及以上管理人员起草。
                                                          所属单位制度原则上应当由主责部门经验丰富、熟
                                                      悉业务的管理人员起草。
                                                         第二十一条   主责部门应从以下方面对制度进行审
                                                     查,包括但不限于:
                                                         (一)根据本部门职责,结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
                                                     法规、监管机构、行业准则的规范性要求,确保制度草
                                                     案符合合法性、合规性、风险内控等要求;
                                                                                                      新增制度主责部门内部审查
17                          无                           (二)制度符合“少、全、畅”要求,制度之间协
                                                                                                      要求。
                                                     调、衔接、一致,相关制度之间内容无冲突、层级设置
                                                     合理,上下级、同级制度之间接口顺畅明确,职责权限
                                                     设置符合部门职能职责分工;
                                                          (三)制度对内控、审计、巡视等整改要求有效落
                                                     实。



                                                              7
序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                                 说明
号
                                                              审查结果应经本部门合规管理员及部门负责人确
                                                          认,并形成制度草案及制定修订说明(附件 2)。
     第二十二条   承办部门应当将制度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
     明(模板见附件 3),按 OA 制度征求意见流程征求相关
18                                                                               删除                       根据公司实际,删除此条。
     部门、单位意见,期限不得少于 3 个工作日。修订制度
     的,起草说明中应附新旧条款对照表(模板见附件 4)。
                                                              第二十四条 完成内部审查后,主责部门应将制度
                                                                                                           增加内部审查后征求意见环
19                           无                           草案及制定修订说明征求法律合规部门意见,以及相关
                                                                                                           节。
                                                          业务部门、所属单位、专家意见。
     第二十六条   主责部门对反馈意见应认真研究并予合理        第二十六条   主责部门对反馈意见应认真研究并予 根据公司实际,删除“与反馈
     采纳,涉及的重要问题必要时可组织调研、讨论会、专 合理采纳,涉及的重要问题必要时可组织调研、讨论会、部门(单位)沟通协商,如经
20
     题研究等方式进行论证,与反馈部门(单位)沟通协商,专题研究等方式进行论证。                         沟通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
     如经沟通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请示分管领导协调。                                                 应请示分管领导协调”。
         第二十七条 制度归口管理部门或总法律顾问主要      第二十七条 根据征求意见完善制度草案后,主责
     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                             部门应将制度草案连同意见采纳情况说明,报制度归口
         (一)与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公司章程的符 管理部门审查。
21   合性;                                               制度归口部门应结合主责部门审查情况及征求意见 将原 3 条内容整合为 2 条。
         (二)制度之间协调衔接的一致性;                 采纳情况,按照“少、全、畅”要求,对制度的合规性、
         (三)制度内容的可执行性;                    有效性、执行性、衔接性、规范性等进行复审,包括但
         (四)采纳反馈意见和协调处理不同意见的合理性;不限于:



                                                                   8
序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                                说明
号
         (五)制度用语、体例格式等规范性。                    (一)制度立改废是否符合规定的权限和程序;
         第二十八条 制度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制度,可以根           (二)制度内容是否完备、合法、合规;
     据需要组织专家论证,召开部门协调会,开展实地调研,        (三)制度关于管理界面的划分与权责清单、现行
     征求意见,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制度是否冲突、是否协调一致;
         第二十九条 承办部门根据制度归口管理部门审查 (四)制度用语、体例格式是否规范。
     意见修改完善,送制度归口管理部门或总法律顾问复核。    第二十八条 重要制度应组织专题研讨会,由主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将制度送审稿退回承办部门: 部门起草人、审核人陈述,作为制度审查的重要一环。
         (一)与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公司章程以及 经审查不符合上述要求并存在实质性问题的,制度归口
     现行制度相抵触的;                                部门可将制度退回主责部门
         (二)体例结构不符合要求的;
         (三)不具有实质性规范作用的,或者不具有可操
     作性的;
         (四)对制度送审稿存在较大争议,承办部门没有
     与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充分协商一致的;
         (五)其它违反程序办法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   一级制度的决定程序分为下列三种情       第二十九条 公司制度按层级分类履行相应审批发
                                                                                                            明确制度审批签发程序。
     况:                                                   布程序:
22          (一)应当由党委决定的一级制度,提请党委会审   (一)一级规定(规则)
     定;                                                  1.党的建设、领导干部管理、保密、纪检、巡察等
          (二)应当由董事会决定的一级制度,提请董事会 一级制度经分管领导专题会审议后,提请党委会审定,



                                                                     9
序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                          说明
号
     会议审定;                                       党委书记签发;
         (三)应当由总经理决定的一级制度,提请总经理     2.基本管理制度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后,提请党委
     办公会审定。                                     会前置研究并由董事会审定,董事长签发;
         第三十二条   二级制度的决定程序分为下列二种情     3.本部权责清单经分管理领导专题会审议后,提请
     况:                                              董事长专题会审定,董事长签发;
          (一)应当由党委决定的二级制度,提请分管领导     4.其他一级制度经分管领导专题会审议后,提请
     召开专题会审定;                                  总经理办公会审定,总经理签发。
          (二)应当由总经理决定的二级制度,提请分管领     (二)二级办法
     导召开专题会审定。                                    1.领导干部管理、保密等二级制度经分管领导员
          分管领导召开专题会审定的制度应形成会议纪要。 专题会审议后,提请党委书记审定签发;
         第三十三条 按照办法由党委会前置审议的制度,      2.其他二级制度经分管领导专题会审议后,提请
     应当履行前置程序。                               总经理审定签发。
         第三十四条 党委会、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办公会      (三)三级细则
     或者专题会审议制度草案时,由承办部门作起草说明,     三级制度由分管领导专题会审定,分管领导签发。
     制度归口管理部门作审查说明。                         具体制度层级分类及决策主体在年度制度建设计划
         第三十五条 承办部门应当根据党委会、董事会、 中予以明确。
     总经理办公会或者专题会审议意见对制度草案进行修
     改,送制度归口管理部门或总法律顾问审查后履行签发
     程序(经分管领导专题会审定的二级制度需附会议纪
     要),并负责制度文本发布前的文字、格式、施行日期的




                                                               10
序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                                   说明
号
     确认和校对。
          第三十六条     党委决定的制度由党委书记签署发
     布。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决定的制度董事长签署发布。
            第三十八条   总经理决定的制度由总经理签署发
     布。
         第四十二条 制度修订、废止程序依照制度制定程      第三十条 简易程序由主责部门发起,制度归口管
     序执行。                                         理部门审核后,按照制度层级分类履行相应签发程序:
         制度修订不涉及主体内容修改,仅涉及部分文字修     (一)仅涉及机构名称、日期、序号等小量调整;
     改且有明确依据的,可由承办部门直接发起制度发布流     (二)不涉及权责界面、重要决策机制、主要管理
23                                                                                                        明确简易程序使用范围。
     程,由制度归口管理部门审查或总法律顾问审定后,重 流程等实质性调整的。
     新发布。                                             下列情形应履行制度修订程序,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涉及实质性、根本性或体量较大的制度修订;(二)
                                                      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制度修订。
            第四十条 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修订:    第三十二条 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评估后予
            (一)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制度与之不符的; 以修订:
            (二)国家政策规定发生调整,制度与之不符的;     (一)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制度与之不符的;
24                                                                                                             增加相应修订情形。
            (三)公司管理体制机制发生变化,制度与之不符        (二)国家政策规定发生调整,制度与之不符的;
     的;                                                       (三)公司管理体制机制发生变化,制度与之不符
            (四)其它需要对制度进行修订的情况。            的;



                                                                    11
序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                               说明
号
                                                             (四)权责清单进行调整,制度与之不符的;
                                                             (五)三年以上未修订且内容滞后需修订的;
                                                             (六)巡视巡察、审计或专项检查暴露问题较多事
                                                         项的配套制度;
                                                             (七)其它需要对制度进行修订的情况。
         第四十一条   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      第三十三条 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评估后予
     止:                                               以废止:
          (一)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党内法规废止或失效,    (一)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党内法规废止或失效,
     失去制定依据的;                                   失去制定依据的;
25        (二)制度所规定的事项已经完成、不存在或不适      (二)制度所规定的事项已经完成、不存在或不适 增加相应废止情形。
     用的;                                              用的;
         (三)其它应当废止的情形。                          (三)制度被合并的;
                                                             (四)三年以上未修订且内容滞后需废止的;
                                                             (五)其它应当废止的情形。
         第四十二条 制度修订、废止程序依照制度制定程      第三十四条 制度修订、废止程序依照制度制定程
     序执行。                                         序执行。
         制度修订不涉及主体内容修改,仅涉及部分文字修     制度修订、废止涉及权责清单的,应按第第二十九 明确制度修订、废止涉及权责
26
     改且有明确依据的,可由承办部门直接发起制度发布流 条规定先履行权责清单审批程序。                     清单应履行的程序。
     程,由制度归口管理部门审查或总法律顾问审定后,重     权责清单修订内容涉及《董事会授权管理规定》《贯
     新发布。                                         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管理办法》及其清单的,



                                                                 12
序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                                说明
号
                                                         应按第二十八条规定先修订《董事会授权管理规定》《贯
                                                         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管理办法》及其清单。
         第四十四条   制度发布实施后,定期对其符合性、       第三十六条   制度发布实施后,应围绕“少、全、
     一致性、可执行性、规范性等进行评估,为制度制定修 畅”原则,对制度的符合性、一致性、可执行性、规范
     订提供依据。                                       性、执行情况等定期开展评估,原则上每年一次,为制
     制度评估包括两个层面:                             度制修订提供依据。制度评估包括:
         (一)承办部门评估。制度承办部门负责制度执行       (一)主责部门评估。主责部门负责制度执行情况
     情况的检查评估,跟踪、收集、记录制度执行中的相关 的检查评估,跟踪、收集、记录、解决制度执行中的相 增加制度修订原则和应纳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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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记入《制度执行情况记录表》(附件 7),及时修 关问题,及时修订完善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制度修订计划情形相关内容。
     订完善制度,解决制度执行中的问题。                     (二)制度归口管理部门全面评估。制度归口管理
         (二)制度归口管理部门全面评估。制度归口管理 部门在各部门评估的基础上,对制度进行全面评估,完
     部门在各部门评估的基础上,对制度进行全面评估,完 善制度体系,提高制度质量,加强制度执行。
     善制度体系,提高制度质量,加强制度执行。           针对评估发现的制度设计、执行问题,应及时制修订
                                                      制度,适时纳入制度制修订计划。
                                                             第三十八条 因制度建设、执行存在缺陷漏洞,造
28                           无                          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按照公司相关 增加问责机制。
                                                         规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问责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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