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宇集团: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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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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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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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
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宇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
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
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于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24
年 4 月 30 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及网站上刊登《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出席
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
达 20 日。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5 月 31 日下午 13:30 在杭州市上城区龙舌路 6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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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鸣广宇大厦 1 号楼 18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公司董事长王轶磊因公出差无法到
场主持会议,经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江利雄主持本次会议。会议召开的时
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
司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章及授权委托书,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 1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48,618,60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2.1153%;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系统网络表决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 1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2,225,7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8710%。据此,参加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8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270,844,30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4.9863%。
以上股东均为截至 2024 年 5 月 27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2 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3,270,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060%。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公司董事长王轶磊、副总裁廖巍华、白巍因公出差请假未出席外,公司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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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出席并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内容
1、审议《关于<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审议《关于<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审议《关于<2023 年度财务报告>的议案》
4、审议《关于<2023 年年度报告>和<2023 年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5、审议《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6、审议《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
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
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与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关于<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264,378,4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6127%;反对
6,465,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3873%;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关于<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 意 264,378,403 股, 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97.6127 % ;反对
6,465,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3873%;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关于<2023年度财务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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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 意 264,378,403 股, 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97.6127 % ;反对
6,465,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3873%;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和<2023年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同 意 264,378,403 股, 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97.6127 % ;反对
6,465,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3873%;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同意269,578,4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326%;反对
1,265,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674%;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22,00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94.5602%;反对1,265,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5.439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0.0000%。
6、审议《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 意 264,378,403 股, 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97.6127 % ;反对
6,465,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3873%;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16,80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72.2147%;反对6,465,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27.785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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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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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劳正中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沈国权 许洲波
2024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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