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宇集团:13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24年9月)2024-09-24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2024 年 9 月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依照《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规
和《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 (包括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
行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二条 募集资金严格限定用于公司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必须经过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和其他相关法律义务。
第三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并在年度审计的同时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鉴证。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
制制度,对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并
确保相关制度的有效执行,公司应当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
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并制定募集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组织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实施,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
采取适当措施保证该子公司或被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
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公司的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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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凡违反本
制度,致使公司在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时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依法承担相
应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应符合资金安全、专户存储和便于监督管理的
原则。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募集资金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不
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个数。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有关募集资金使用监督的三方协议并报深圳证券交
易所备案,公告协议主要内容。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或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
问;
(五)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
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
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三方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三方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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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
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公司与保荐机构、商业银行可以在协议中约定比上述条款更加严格的监管要
求。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
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公
司改变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的,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出
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
易所并公告。
第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
金不得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也不
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
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条 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者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擅自挪用募集资金的,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具体事项、对公司的影
响及采取的措施。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遵守公司资金
管理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所有募集资金项目资金的支出,均先
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该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后,报总会计师审核,
并由董事长签字后,方可予以付款;超过董事长授权范围的,应报董事会审批。
第十二条 公司应采取措施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在支付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时应做到付款金额、付款时间、付款方式、付款对象合理、
合法,并提供相应的依据性材料供备案查询。
第十三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按公司董事会承诺的计划进度组织实施,资
金使用部门要编制具体工作进度计划,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度完成,并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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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财务部报送具体工作进度计划和实际完成进度情况。
第十四条 对于确因不可预见的客观因素影响,导致投资项目不能按承诺的
预期计划进度完成时,必须公开披露实际情况并详细说明原因。
第十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前次披露的募集资金
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并在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说明和定期报告中披露前次募集资金年度投
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更的原
因等。
第十六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
行性、预计收益等进行检查,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的时间超过一年;
(三)超过前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末达到相
关计划金额的50%;
(四)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的情况。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
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第十七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的
投资项目。
第十八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
监事会以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六)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七)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股票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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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第六章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
报告。公司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置换事
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由监事会、保荐机构
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
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十九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
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三)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
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报深
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
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上市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两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
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集资金闲置的原因;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保本承诺及
安全性分析,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五)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
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
风险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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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监
事会、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按照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集资金闲置的原因;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保本承诺
及安全性分析,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五)监事会、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为商业银行以外其他金融机构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且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
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
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
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
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且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
投资;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监事会出具明确同意的
意见并披露。
上述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两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
所并公告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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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
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不
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
常进行的措施;
(五)监事会、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
资金全部归还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下称超
募资金)应根据企业实际生产经营需求,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按照
以下先后顺序有计划的进行使用:
(一)补充募投项目资金缺口;
(二)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三)归还银行借款;
(四)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五)进行现金管理;
(六)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超募资金在尚未使用之前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应当按照在建项目和
新项目的进度情况使用;通过子公司实施项目的,应当在子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
户管理。如果仅将超募资金用于向子公司增资,参照超募资金偿还银行借款或补
充流动资金的相关规定处理。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的,保荐机
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出具专项意见,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
的,还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
信息披露义务。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的,应当经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批准,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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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要求:
(一)公司应当承诺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证
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并对
外披露;
(二)应当按照实际需求偿还银行借款或补充流动资金,每十二个月内累计
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
第二十四条 公司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前,因部分募集资金项目终止或者
部分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后出现节余资金,拟将部分募集资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
动资金,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募集资金到帐超过一年;
(二)不影响其他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
(三)按照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募集资金项目变更
第二十五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之
间变更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与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项目相一致,原
则上不得变更。对确因市场发生变化等合理原因需要改变募集资金项目时,必须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并依照法定程序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涉及关联交易的,关联
董事或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公司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具体事项、对公司
的影响及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对新的投资
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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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原则上
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两个交
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监事会、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集资金项目的意见;
(六)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相关规则的规定
进行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
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
控股,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三十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
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公司应
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
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三十一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
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两个交
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监事会、保荐人对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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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
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
第三十二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并由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在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
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三十三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
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监事会以及保荐人或
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五百万元或者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充流
动资金)的,应当按照本办法中关于改变募投项目的规定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
务。
第三十四条 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
利息收入)在募集资金净额 10%以上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二)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三)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并由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
用。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第三十六条 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
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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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
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
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
当在收到报告后两个交易日内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
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
证报告。公司应当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与定期报告同时在符合条件媒
体披露。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当
期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司应当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
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情况。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董事会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本细则及相关格式指
引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
出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
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三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和使用情况与公司信
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
承担必要的费用。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前款规定的鉴证报告后及时公告。如鉴证报告认为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
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九条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
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按
约定履行三方协议的,或者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
重大违规情形或者重大风险等,应当督促公司及时整改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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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
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定
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还应当在其
核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
意见。
第四十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违法使用募集
资金的情况有权予以制止。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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