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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宇集团:17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管理制度(2024年9月)2024-09-24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2024 年 9 月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证券
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保证投资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增值,
实现证券投资决策及流程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
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存
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委托理财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其
中,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
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
    (一)作为公司及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
          投资。
    第三条 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建
立健全内控制度,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
展公司主营业务,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证券投资。
    第四条 公司证券投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在以下期间,不得进
行证券投资:
    (一)使用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
    (二)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偿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内。


                           第二章 证券投资的决策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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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证券投资总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下的,应当在总裁
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二)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三)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
履行审议程序的,可对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
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证
券投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三章 证券投资的决策和执行程序
    第六条   未经公司权力机构批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证券投资。在
证券投资项目实施前,公司相关部门(或子公司)的项目负责人应对拟投资项目
进行尽职调查,撰写调查报告和投资价值分析报告,并上报董事长。必要时,可
聘请外部机构和专家对拟投项目进行咨询和论证。
    第七条 董事长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决策权限,将拟投资项目提交公司权力机
构进行审议。
    第八条 保荐机构(如有)应就该项证券投资的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可
能存在的风险、公司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是否充分有效等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
意见。
    第九条 证券投资项目由公司管理层在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具
体实施。公司财务部门根据管理层的指令,具体负责证券投资项目资金的汇划,
保证资金安全、及时入账。


                          第四章   投资项目的风险控制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门定期对投资项目进行会计核算,并检查、监督其合法
性、真实性,防止公司资产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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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在投资项目有实质性进展或实施过程发生重大变化时,项目负责
人应第一时间通知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二条 投资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对该项目投
资进行评估,核算投资收益或损失情况,以及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向
董事会作书面的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投资项目的审计与监督,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对外
投资审计报告中对所有风险投资项目进展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
合理地预计各项风险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对于不
能达到预期效益的项目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第十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可以对证券投资情况进行检查。经两名以上独立董
事提议,可聘任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对公司证券投资资金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五条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公司风险投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章 证券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应在董事会作出证券投资决议后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提交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至少应当披露以下内容:
    (一)投资概述,包括投资目的、投资额度、投资方式、投资期限、资金来
源等;
    (二)交易生效所必须的审批程序;
    (三)投资的风险分析及公司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四)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六章 其   他
    第十八条 公司相关部门(或子公司)在进行证券投资前,应知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证券投资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凡违反相关
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视具体情况,给予
相关责任人以处分,相关责任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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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视同公司的行为,参照本制度执
行。公司参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对公司业绩造成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参照本制
度。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超过”均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
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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