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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顺络电子:关于为控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情况公告2024-05-10  

 股票代码:002138              股票简称:顺络电子             编号:2024-039



                          深圳顺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情况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深圳顺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额度总额超过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0%,该等担保全部系为公司之控股公司提供的担保,

 本次担保中有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被担保对象,敬请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已于 2024 年 2 月 27 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

 会第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度为控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议

 案》。为增强对公司之控股公司的支持,公司拟为控股公司东莞华络电子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东莞华络”)向银行申请人民币 5 亿元(含)的银行授信提供担

 保。此议案已于 2024 年 3 月 20 日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在上述权限范围内,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金融机

 构及担保方式并办理签订相关合同等具体事宜,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上述事宜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4 年 2 月 29 日、2024 年 3 月 21 日刊登于证券

 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公告。

       本次担保使用额度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股东大会    本次担保前   本次担   本次担保后
担保方     被担保方    资产负债率
                                    审批额度     担保余额    保额度    担保余额

公司       东莞华络       70%以上    50,000       2,000      5,000      7,000
    二、进展情况介绍

    2024 年 5 月 8 日,公司作为保证人与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以下简称“汇丰银行东莞分行”)于公司签署了《保证书》,为公司之控股公

司东莞华络提供最高债务金额为人民币 5,000 万元的保证担保。

    1、最高债务金额:5,000 万元整

    2、保证范围:担保债务及根据保证书被索偿或执行的任何保证人应(作为额

外义务且不以最高债务为限):(a)支付自银行要求保证人支付担保债务之日起至

银行收到全部担保债务为止(于索赔或判决前和索赔或判决后,或任何限制客户

付款的情况发生之前和之后)相关担保债务上产生的违约利息;及(b)一经要求立

即全额补偿银行因对保证人执行本保证书而产生的全部开支(包括律师费)。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期间:保证书是担保全部担保债务的一项持续性保证。保证人保证

一经要求即向银行支付该等担保债务,无论该等要求在债权确定期间之内或之后

作出。就每一保证人而言,保证书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三年,自其债权确定期间的

终止之日起开始计算,但是:(a)如果任何担保债务在其债权确定期间的终止之日

尚未到期,则保证期间自最后到期的担保债务的到期日起开始计算;且(b)如果银

行根据第 4.5 条退还担保债务,则与该退还的担保债务有关的保证期间自该担保

债务的退还日起开始计算。

    三、累计对外担保额及逾期担保额

    截至公告日,公司累计对外担保额度总额为人民币 1,275,000 万元,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合并报表)的 213.79%;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对外担保

余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的担保);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

司提供担保的余额为 748,269.52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合并报

表)的 125.47%。截至公告日,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被判

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担保的情况。

    四、备查文件

   《保证书》
特此公告。

             深圳顺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