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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顺络电子: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4-08-31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顺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O二四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顺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

圳顺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万商天

勤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深圳顺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

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二O二四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

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

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本所律师得到公

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

的原始材料、副本及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

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和《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

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

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
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1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

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24年

8月15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予以公

告。所有议案已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公司已于2024年8月15日公告

披露了相关议案的内容。

    2、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会
议于2024年8月30日(星期五)下午14:3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袁金钰

先生主持。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24年8月3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8月30日上午

9:15-2024年8月30日下午15:00。



    经合理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按照公

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开程序进行。本
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应为:

    1、截至2024年8月26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聘请的律师。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本所律师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

                                    2
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同时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的统计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共计415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326,531,183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的41.4616%。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1名,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14,166,5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14.4964%;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计404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212,364,6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26.9652%。



    经合理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
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

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经合理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其资格合

法有效。公司董事会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符合《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

定,并已公告列明,议案内容已充分披露。会议通知公告日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日不少于 15 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现场投票由

本所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进行计票和监票,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深圳顺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及摘要的议案》

        所持股数(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比例(%)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赞成         240,768,982                              86.4120   187,261,703     83.1824

 反对          37,811,701                              13.5706    37,811,701     16.7961

 弃权             48,500                                0.0174        48,500      0.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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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审议《关于<深圳顺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规则>的议案》

         所持股数(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比例(%)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赞成          240,989,840                              86.4912   187,482,561     83.2805

 反对           37,584,543                              13.4891    37,584,543     16.6952

 弃权              54,800                                0.0197        54,800      0.0243

    3、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

事宜的议案》

         所持股数(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比例(%)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赞成          240,825,782                              86.4324   187,318,503     83.2076

 反对           37,746,101                              13.5471    37,746,101     16.7670

 弃权              57,300                                0.0205        57,300      0.0254




    上述议案均经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对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的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关联股东——新余市恒顺通电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未参
与上述全部议案表决。
    经合理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变更、否决提
案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二 O 二四年八月三十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经本所盖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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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顺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二

O 二四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李     宏    律师



                                                             (签名)




                                     经办律师:李       颖   律师



                                                                    (签名)




                                                 李新梅      律师



                                                                    (签名)




                                     二 O 二四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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