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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顺络电子:关于为控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情况公告2024-09-05  

 股票代码:002138                股票简称:顺络电子           编号:2024-078

                           深圳顺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情况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深圳顺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额度总额超过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0%,该等担保全部系为公司之控股公司提供的担保,

 本次担保中有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被担保对象,敬请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已于 2024 年 2 月 27 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

 会第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度为控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议

 案》。为增强对公司之控股公司的支持,公司拟为控股公司深圳顺络汽车电子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顺络汽车”)向银行申请人民币 10 亿元(含)的银行授信

 提供担保;公司拟为控股公司东莞华络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华络”)

 向银行申请人民币 5 亿元(含)的银行授信提供担保。此议案已于 2024 年 3 月

 20 日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在上述权限范围内,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金融机

 构及担保方式并办理签订相关合同等具体事宜,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上述事宜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4 年 2 月 29 日、2024 年 3 月 21 日刊登于证券

 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公告。

        本次担保使用额度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股东大会   本次担保前   本次担   本次担保后
担保方      被担保方    资产负债率
                                      审批额度    担保余额    保额度    担保余额
 公司        顺络汽车      70%以上    100,000      45,500     5,000      50,500
 公司        东莞华络      70%以上     50,000      7,000      2,000       9,000
    二、进展情况介绍

    (一)2024 年 9 月 3 日,公司作为保证人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

行(以下简称“平安银行深圳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为公司

之控股公司顺络汽车提供债务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 5,000 万元的保证担保。

    1、债务最高本金余额:5,000 万元整

    2、保证范围:最高债权额为债权确定期间内主合同项下债务人所应承担的

全部债务(包括或有债务)本金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

现债权的费用之和。其中债务最高本金余额为等值(折合)人民币(大写)伍仟万元

整;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主合同的约定计算,并计算至债

务还清之日止;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律师费、

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等。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期间:

    (1)保证期间为从本合同生效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具体授信(为免疑义,具体授

信的种类包括贷款及/或主合同项下的任何其他的银行授信品种,以下同)项下的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授信展期的,则保证期间顺延至展期期间届满之

日后三年;主合同项下存在不止一项授信种类的,每一授信品种的保证期间单独

计算。

    (2)为免疑义,若主合同为贷款类合同的,其约定的贷款(或融资)期限到期

(包括提前到期的情形)之日视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主合同为银行承兑类合同的,

甲方实际对外付款之日视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主合同为开立担保类协议的,甲方

对外履行担保义务之日视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主合同为开立信用证类协议的,

则甲方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日视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

件的,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包括提前到期的情形)之日视为债务履行期限届

满。

    (3) 保证期间,甲方依法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乙方谨此同意在原保证

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且前述转让无需通知保证人。
    (二)2024 年 9 月 3 日,公司作为保证人与平安银行深圳分行签署了《最

高额保证担保合同》,为公司之控股公司东莞华络提供债务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

币 2,000 万元的保证担保。

    1、债务最高本金余额:2,000 万元整

    2、保证范围:最高债权额为债权确定期间内主合同项下债务人所应承担的

全部债务(包括或有债务)本金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

现债权的费用之和。其中债务最高本金余额为等值(折合)人民币(大写)贰仟万元

整;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主合同的约定计算,并计算至债

务还清之日止;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律师费、

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等。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期间:

    (1)保证期间为从本合同生效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具体授信(为免疑义,具体授

信的种类包括贷款及/或主合同项下的任何其他的银行授信品种,以下同)项下的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授信展期的,则保证期间顺延至展期期间届满之

日后三年;主合同项下存在不止一项授信种类的,每一授信品种的保证期间单独

计算。

    (2)为免疑义,若主合同为贷款类合同的,其约定的贷款(或融资)期限到期

(包括提前到期的情形)之日视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主合同为银行承兑类合同的,

甲方实际对外付款之日视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主合同为开立担保类协议的,甲方

对外履行担保义务之日视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主合同为开立信用证类协议的,

则甲方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日视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

件的,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包括提前到期的情形)之日视为债务履行期限届

满。

    (3) 保证期间,甲方依法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乙方谨此同意在原保证

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且前述转让无需通知保证人。

    三、累计对外担保额及逾期担保额
    截至公告日,公司累计对外担保额度总额为人民币 1,275,000 万元,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合并报表)的 213.79%;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对外担保

余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的担保);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

司提供担保的余额为 782,069.52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合并报

表)的 131.14%。截至公告日,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被判

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担保的情况。

    四、备查文件

   1、《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

   2、《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

     特此公告。

                                             深圳顺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