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络电子:关于为控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情况公告2024-11-22
股票代码:002138 股票简称:顺络电子 编号:2024-099
深圳顺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情况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深圳顺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额度总额超过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0%,该等担保全部系为公司之控股公司提供的担保,
本次担保中有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被担保对象,敬请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已于 2024 年 2 月 27 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
会第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度为控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议
案》。为增强对公司之控股公司的支持,公司拟为控股公司深圳顺络汽车电子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顺络汽车”)向银行申请人民币 10 亿元(含)的银行授信
提供担保;公司拟为控股公司东莞华络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华络”)
向银行申请人民币 5 亿元(含)的银行授信提供担保。此议案已于 2024 年 3 月
20 日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在上述权限范围内,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金融机
构及担保方式并办理签订相关合同等具体事宜,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上述事宜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4 年 2 月 29 日、2024 年 3 月 21 日刊登于证券
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公告。
本次担保使用额度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股东大会 本次担保前 本次担 本次担保后
担保方 被担保方 资产负债率
审批额度 担保余额 保额度 担保余额
公司 顺络汽车 70%以上 100,000 46,500 5,000 51,500
公司 东莞华络 70%以上 50,000 9,000 5,000 14,000
注:本次提供担保前,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24 日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为顺络汽
车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提供 6000 万元的保证担保,因借款合同项下全部借据
已于 2024 年 02 月 13 日结清,借款合同终止,保证合同相应的担保责任已经结束,相应担
保额度已经在“本次担保前担保余额”中扣除。
二、进展情况介绍
(一)2023 年 5 月 24 日,公司作为保证人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
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深圳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公司之控
股公司顺络汽车提供最高本金限额人民币 6,000 万元的保证担保。因借款合同项
下全部借据已于 2024 年 02 月 13 日结清,借款合同终止,最高本金限额人民币
6,000 万元的保证合同相应的担保责任已经结束。
2024 年 11 月 19 日,公司作为保证人与兴业银行深圳分行签署了《最高额
保证合同》,为公司之控股公司顺络汽车提供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 5,000
万元的保证担保。
1、保证最高本金限额:5,000 万元整
2、保证范围:
(1)本次担保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兴业银行深圳分行依据主合同(在保证
额度有效期内,兴业银行深圳分行与顺络汽车签订的额度授信合同(即“总合同”
及其项下所有使用授信额度的“分合同”,以及具体约定每笔债务金额、债务履
行期限及其他权利、义务的合同)约定为顺络汽车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
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
(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2)本合同保证额度起算前债权人对债务人已经存在的、本合同双方同意
转入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
(3)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贸易融资、承兑、票据回
购、担保等融资业务,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后才因债务人拒付、债权人垫款等行为
而发生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4)债权人因债务人办理主合同项下各项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各项金
融业务而享有的每笔债权的本金、利息、其他费用、履行期限、用途、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事项以主合同项下的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
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记载为准,且该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
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签发或签署无需保证人确认。
(5)为避免歧义,债权人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本合同或行使本
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
诉讼(仲裁)费、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费用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
部分。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期间:
(1)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
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
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
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
(4)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融资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
人在此不可撤销地表示认可和同意该展期,保证人仍对主合同下的各笔融资按本
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就每笔展期的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
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若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则
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向债务人通知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6)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
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
(7)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8)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的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自该笔金融业务项
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二)2024 年 11 月 19 日,公司作为保证人与兴业银行深圳分行签署了《最
高额保证合同》,为公司之控股公司东莞华络提供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
5,000 万元的保证担保。
1、保证最高本金限额:5,000 万元整
2、保证范围:
(1)本次担保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兴业银行深圳分行依据主合同(在保证
额度有效期内,兴业银行深圳分行与东莞华络签订的额度授信合同(即“总合同”
及其项下所有使用授信额度的“分合同”,以及具体约定每笔债务金额、债务履
行期限及其他权利、义务的合同)约定为东莞华络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
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
(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2)本合同保证额度起算前债权人对债务人已经存在的、本合同双方同意
转入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
(3)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贸易融资、承兑、票据回
购、担保等融资业务,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后才因债务人拒付、债权人垫款等行为
而发生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4)债权人因债务人办理主合同项下各项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各项金
融业务而享有的每笔债权的本金、利息、其他费用、履行期限、用途、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事项以主合同项下的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
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记载为准,且该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
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签发或签署无需保证人确认。
(5)为避免歧义,债权人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本合同或行使本
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
诉讼(仲裁)费、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费用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
部分。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期间:
(1)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
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
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
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
(4)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融资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
人在此不可撤销地表示认可和同意该展期,保证人仍对主合同下的各笔融资按本
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就每笔展期的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
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若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则
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向债务人通知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6)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
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
(7)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8)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的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自该笔金融业务项
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三、累计对外担保额及逾期担保额
截至公告日,公司累计对外担保额度总额为人民币 1,275,000 万元,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合并报表)的 213.79%;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对外担保
余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的担保);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
司提供担保的余额为 788,069.52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合并报
表)的 132.14%。截至公告日,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被判
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担保的情况。
四、备查文件
1、《最高额保证合同》;
2、《最高额保证合同》;
3、《关于保证合同保证期间结束的情况说明》。
特此公告。
深圳顺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