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科技: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定期现场检查报告2024-02-20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持续督导定期现场检查报告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保荐机构”)作为东
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华科技”、“公司”、“发行人”)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东华科技进行了持续督导现场检查工作,报告如下:
保荐人名称: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东华科技
保荐代表人姓名:张学孔 联系电话:010-6505 1166
保荐代表人姓名:李天万 联系电话:010-6505 1166
现场检查人员姓名:张学孔、马浩博
现场检查对应期间:2022 年 12 月 5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核查期间”)
现场检查时间:2024 年 2 月 5 日-2024 年 2 月 6 日
一、现场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意见
(一)公司治理 是 否 不适用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
务》第 33 条所列):
1、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制度是否完备、合规 √
2、公司章程和三会规则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
3、三会会议记录是否完整,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及
√
会议内容等要件是否齐备,会议资料是否保存完整
4、三会会议决议是否由出席会议的相关人员签名确认 √
5、公司董监高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所相关业务
√
规则履行职责
6、公司董监高如发生重大变化,是否履行了相应程序
√
和信息披露义务
7、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如发生变化,是否履
√
行了相应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8、公司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是否独
√
立
9、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不存在同业竞争 √
1
(二)内部控制 是 否 不适用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
务》第 33 条所列):
1、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并设立内部审
√
计部门(如适用)
2、是否在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并设
√
立内部审计部门(如适用)
3、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构成是否合规
√
(如适用)
4、审计委员会是否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
√
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如适用)
5、审计委员会是否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部
√
审计工作进度、质量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如适用)
6、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
次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 √
发现的问题等(如适用)
7、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
√
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如适用)
8、内部审计部门是否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二个月内
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如适 √
用)
9、内部审计部门是否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二个月内
√
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如适用)
10、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
√
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如适用)
11、从事风险投资、委托理财、套期保值业务等事项
√
是否建立了完备、合规的内控制度
(三)信息披露 是 否 不适用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
务》第 33 条所列):
1、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 √
2、公司已披露的内容是否完整 √
3、公司已披露事项是否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取得重要
√
进展
4、是否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
5、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保密情况等是否符合
√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6、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是否及时在本所互动易网站
√
刊载
(四)保护公司利益不受侵害长效机制的建立和执行情
是 否 不适用
况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
务》第 33 条所列):
2
1、是否建立了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
人直接或者间接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者其他资源的制 √
度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是否不存在直
√
接或者间接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者其他资源的情形
3、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是否合规且履行了相应的信息
√
披露义务
4、关联交易价格是否公允 √
5、是否不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 √
6、对外担保审议程序是否合规且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
√
露义务
7、被担保方是否不存在财务状况恶化、到期不清偿被
√
担保债务等情形
8、被担保债务到期后如继续提供担保,是否重新履行
√
了相应的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
(五)募集资金使用 是 否 不适用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
务》第 33 条所列):
1、是否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
2、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是否有效执行 √
3、募集资金是否不存在第三方占用或违规进行委托理
√
财等情形
4、是否不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置换预先投入、改变实施地 √
点等情形
5、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
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或者使用超募资金补
√
充流动资金或者偿还银行贷款的,公司是否未在承诺
期间进行高风险投资
6、募集资金使用与已披露情况是否一致,项目进度、
√
投资效益是否与招股说明书等相符
7、募集资金项目实施过程中是否不存在重大风险 √
(六)业绩情况 是 否 不适用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
务》第 33 条所列):
1、业绩是否存在大幅波动的情况 √
2、业绩大幅波动是否存在合理解释 √
3、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比较,公司业绩是否不存在明显
√
异常
(七)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是 否 不适用
3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
务》第 33 条所列):
1、公司是否完全履行了相关承诺 √
2、公司股东是否完全履行了相关承诺 √
(八)其他重要事项 是 否 不适用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
务》第 33 条所列):
1、是否完全执行了现金分红制度,并如实披露 √
2、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否合法合规,并如实披露 √
3、大额资金往来是否具有真实的交易背景及合理原因 √
4、重大投资或者重大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否不存在重大
√
变化或者风险
5、公司生产经营环境是否不存在重大变化或者风险 √
6、前期监管机构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是否
√
已按相关要求予以整改
二、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及说明
事项 问题及说明
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无
信息披露情况 无
侵害公司利益行为情况 无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无
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无
前期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 无
2023 年 11 月 21 日,上市公司收
到控股股东化学工业第三设计院有
限公司通知,将其持有的东华科技
333,318,144 股股份转让至中国化
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23
其他 年 12 月 5 日公告《收购报告书》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等公告文
件,截至本定期现场检查报告出具
日,该事项正在办理过程中,公司
已于 2024 年 1 月 4 日、2024 年 2
月 5 日披露相关事项进展公告
(以下无正文)
4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持续督导定期现场检查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张学孔 李天万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