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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宁波银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4-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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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本所执业律师朱和鸽、何卓君(以
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本
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
序、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议案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
意见,并不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
述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告的法
定文件,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
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
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
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于 2023 年 12 月 21 日审议通过了
《关于召开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
案》,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12 月 23 日在指定媒体发出了《宁波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该公告载明公司拟于 2024 年 1 月 10 日下午 15 时 30 分在宁波朗豪酒
店(宁波市鄞州区中山东路 2109 号)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

    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审
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以及出席会
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

   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之前以公告方式
通知各股东。

    (二)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 月 10 日下午 15 时 30
分在宁波朗豪酒店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本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 月 10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
为 2024 年 1 月 10 日 9:15-15:00。

    经核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239 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 3,917,018,68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3165%。
其中,现场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23 人,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 3,361,199,68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8996%;参 与网络投票 的股东共 21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55,819,00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169%。

    (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
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列席人员、召集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如
下:

   议案编码                            议案名称

       1.00   关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2.00   关于发行金融债券的议案
       3.00   关于发行资本债券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
的内容相符,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采用现场书面记名投
票方式和网络投票方式对审议事项进行表决。根据统计表决情况,本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关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
议案

    本项议案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 568,565,18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2.8942%;反对 43,483,015 股;弃权 8,800 股。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568,565,18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8942%;反对 43,483,015 股;弃权 8,800
股。

   2.关于发行金融债券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916,731,22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7%;反对 278,659 股;弃权 8,800 股。

    3.关于发行资本债券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916,728,28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6%;反对 281,599 股;弃权 8,800 股。

    经查验:

    1.上述第一项议案中所涉及的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2.上述第一项议案为普通决议案,同意股数达到出席会议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3.上述第二、第三项议案为特别决议案,同意股数达到出席会议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之规定,议案获得有效表
决权的通过,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召集
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份,副本两份,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