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纬科技: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修订稿)2024-08-22
证券简称:北纬科技 证券代码:002148
北京北纬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摘要
(修订稿)
北京北纬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四年八月
2024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修订稿)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
北纬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
定向发行北京北纬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A 股
普通股和在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从二级市场回
购的本公司股票数量为 2,924,500 股。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来源为上述已回购的 2,924,500 股及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 A 股普通股股票,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 A 股普通股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673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
时公司股本总额 55,894.403 万股的 1.20%。其中首次授予 613 万股,占本激励计
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10%,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额的 91.08%;
预留 6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11%,占本激励计划拟
授予权益总额的 8.92%,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量的 20%。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所涉及的股票总额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
的 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在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
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四、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共 84 人,包括公司公告本计划草
案时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
术人员和骨干员工。
预留激励对象指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激励计划存
续期间纳入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自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
确定,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五、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2.55 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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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
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
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或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七、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
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限售期 12 个月。
八、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
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
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
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一、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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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
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
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二、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自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
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
及时披露未完成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但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定的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预留部分须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 12 个月
内授出。
十三、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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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修订稿)
目录
第一章 释义 .................................................................................................................... 6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7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 8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 9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11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 13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 16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17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21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 23
第十一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 25
第十二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 28
第十三章 附则...............................................................................................................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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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北纬科技、本公司、
指 北京北纬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上市公司
本激励计划 指 北京北纬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
限制性股票 指 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励
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激励对象 指
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和骨干员工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于
限售期 指
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
解除限售期 指
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
解除限售条件 指
足的条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北京北纬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注:1、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
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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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和骨干员工的积极性,有
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
司的长远发展,公司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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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
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
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
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
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
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
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监事会对本
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
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独立董事将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
集委托投票权。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监事会应当就
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
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计划安排存在差
异,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
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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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修订稿)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
员、核心技术人员和骨干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所有激励对象由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 84 人,包括: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中层管理人员;
3、核心技术人员和骨干员工。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或董事会聘
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以及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
公司(含子公司)具有聘用、雇佣或劳务关系。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自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
定,经董事会提出、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12 个月未
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
确定。
激励对象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述情形:(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
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
适当人选;(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
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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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
示期不少于 10 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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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
股票及在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从二级市场回
购的本公司股票数量为 2,924,500 股。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来源为上述已回购的 2,924,500 股及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 A 股普通股股票,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 A 股普通股股票。
二、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673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
司股本总额 55,894.403 万股的 1.20%。其中首次授予 613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
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10%,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额的 91.08%;预留
6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11%,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
权益总额的 8.92%,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量的 20%。公司全部在有效
期内的股权激励所涉及的股票总额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本激励计划
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在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
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
票的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授予限制性股 占本计划公告日
姓名 职务
票数量(万股) 票总数的比例 股本总额的比例
刘宁 董事、副总经理 30 4.46% 0.05%
张文涛 财务总监 28 4.16% 0.05%
黄潇 董事会秘书 16 2.38% 0.03%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和骨干员工
539 80.09% 0.96%
(81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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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授予部分合计 613 91.08% 1.10%
预留部分 60 8.92% 0.11%
合计 673 100% 1.20%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
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
本总额的 10%。
注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注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监事会发
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
相关信息。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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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
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
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
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
记。若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将及时披露未完成原因,并终止实施本
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自公告之日起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
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
月内确认。
上市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上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 60 日期限之内。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 6 个月内发
生过减持公司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
易之日起推迟 6 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
日起算,且授予完成日和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 12 个月。激励对象
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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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和红利同时按本激励计划进行锁定。
解除限售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
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解除
限售 条件未成就时,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
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限制性股票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40%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限制性股票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3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限制性股票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3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若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 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
出,则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与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锁安排
一致。
若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于 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授
出,则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限制性股票 自预留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
50%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限制性股票 自预留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
5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四、本激励计划禁售期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将其持有
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
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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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减持公司股票还需遵守《上市公
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
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
改后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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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2.55 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
励对象可以每股 2.55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派息、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首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
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5.1 元的 50%,为每股 2.55 元;
2、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60 个交易日(前 6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60 个交
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每股 4.97 元的 50%,为每股 2.49 元。
(二)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
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
均价的 50%;
(2)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 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
或者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 50%。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前,若公司发
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
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或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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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
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
限售: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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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
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24-2026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
度考核一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2023年的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0%
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2023年的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0%
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以2023年的营业收入为基数,2026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
注:上述考核年度的“营业收入”均以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
若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于 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出,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对应的考核年度及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 授予保
持一致。若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于 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
授出,则预留部分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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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修订稿)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2023年的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0%
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2023年的营业收入为基数,2026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
公司未满足前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同期银
行存款利息之和。
(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个人绩效进行综合评定,根
据个人的绩效考评评价指标确定考评结果,依照激励对象的考评结果确定其解除
限售的比例,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个人解除
限售比例。
绩效考评结果分为 A、B、C 三个等级,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
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比例:
考核结果 考核得分(S) 解除限售比例
A S≥80 100%
B 80>S≥60 100%
C S<60 0%
激励对象当年因个人绩效考核未达标而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
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之和。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限制性股票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
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营业收入增长率。营业收入增长率是衡量企业经营状况
和市场占有能力、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不断增加的营业收入,
是企业生存的基础和发展的条件,且营业收入直接反映公司经营业务水平,能够
减少非经常性损益对考核指标的影响。
公司目前形成以物联网业务为发展重点,保持手机游戏、北纬移动互联网产
业园稳定运营的业务布局。面对物联网行业竞争加剧,公司必须持续优化、创新
产品和服务以强化自身竞争力,保持高标准研发投入和市场投入,并需要公司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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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修订稿)
全体员工共同推动,才能实现公司业务拓展。在综合考虑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
展情况、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未来发展战略规划、激励预期及效果等多个因素基
础上,公司将本次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设定为 2024 年、2025 年、2026
年实现营业收入增长率较 2023 年度不低于 10%、20%、30%,具有挑战性和可实
现性,符合行业发展趋势和公司发展实际,预期能起到相应的激励作用。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还对个人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
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
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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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修订稿)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公司按本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除本计划另有约定外,回购价格
为授予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之和,同时需按下述规定对回购价格进行相应
调整。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
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 2 为
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调
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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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修订稿)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
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
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
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
予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
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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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修订稿)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
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
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
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会计处理方法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
2、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年度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
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3、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股
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4、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市价为基础,对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
值进行计量。在测算日,每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公允价值=公司股票的市场价
格-授予价格,为每股 2.55 元。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首次授予 617 万股限制性股票应确认的总费用预计为 1,573.36 万元,前
述总费用由公司在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在相应的年度内按每次解
除限售比例分摊,同时增加资本公积。假设授予日为 2024 年 5 月 31 日,激励计
划有效期内被授予对象均满足前述章节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则 2024 年-2027 年
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测算见下表: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需摊销的总费用 2024 年 2025 年 2026 年 2027 年
数量(万股)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617 1,573.36 599.60 653.70 254.97 65.09
说明: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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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修订稿)
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
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
若考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
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
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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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修订稿)
第十一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所有激励对象根据
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回购注销: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4、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5、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二)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
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
一回购注销处理,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
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
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收益的计算方式
为:(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股价-授予价格)*激励对象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份额。
激励对象需在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且公司股东大会审批通过回购注销处理决定后,6 个月内完成收益返还。
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一)职务变更
1、激励对象职务发生变更但仍在公司内,或在公司下属子公司内任职的,其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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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修订稿)
2、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
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
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3、若激励对象成为独立董事、监事或法律、法规规定的不能成为激励对象的,
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对其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
款利息进行回购注销。
(二)激励对象离职
1、激励对象在获授限制性股票之后、有效期结束之前擅自离职的,其未解锁
的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激励对象擅自离职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
董事会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向激励对象追缴其转让的限制性股票所获得的全部
收益,如激励对象拒不缴回相关收益,则董事会可采取诉讼或其他方式继续追缴
收益。
2、激励对象被辞退、公司裁员而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回购注销。
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三)退休
激励对象因达到国家和公司规定的退休年龄退休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可按照退休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董事会可以决定
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是否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四)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
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
解除限售条件;
2、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回购注销。
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五)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身故时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
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按照身故前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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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修订稿)
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
条件。
2、激励对象因其他原因身故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
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回购注销;已解除限售部分
限制性股票由其指定继承人继承,若该部分股票尚未缴纳完毕个人所得税,由指
定继承人依法代为缴纳。
(六)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格,激励
对象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
予价格回购注销: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股权激励协议所发
生的或与本激励计划及/或股权激励协议相关的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
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解决。若通过上述方式未能解
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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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修订稿)
第十二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除本激励计划另有约定外,
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但根据本激励计划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除外。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
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及回购数量做相应的
调整。
(一)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格;n 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
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1 为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
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3、缩股
P=P0÷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格;n 为每股的缩股比例(即 1 股股票缩为 n 股股票)。
4、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
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二)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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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修订稿)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 2 为
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调
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三)回购价格、数量的调整程序
1、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
购价格、数量。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后,应及时公告。
2、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数量的,应经董事会做出决
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回购注销的程序
公司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根据上述规定进行的回购调整方案,并按本激励计
划规定将回购股份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及时公告。
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解除限售该等
限制性股票,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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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修订稿)
第十三章 附则
一、本激励计划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北纬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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