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富微电:风险投资内部控制制度2024-10-30
通富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风险投资内部控制制度
通富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投资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与规范通富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
司”)风险投资业务的管理,强化风险控制,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维护公司及股东利
益,依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通富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风险投资,主要是指包括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期货交易、
衍生品交易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
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
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
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期货和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
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本制度所称风险投资不包括以下情形:
(一)作为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资金管理、投资理财、期
货与衍生品交易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
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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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公司从事风险投资的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应当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合理评估投资效益;
(三)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量力而行”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
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第四条 公司应当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不得使用募集
资金从事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管理外汇风险、价格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
险等特定风险而达成与上述风险基本吻合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活动。公司从事套
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和衍生品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原材料和
外汇等,且原则上应当控制期货和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
口相匹配。
第五条 公司从事证券投资等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
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公司应当分析证券投资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
监控措施,明确授权范围、操作要点与信息披露等具体要求,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
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证券投资的执行进展和投资安全状况,如出现投资发
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公司如进行证券投资,应当以本公司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
资,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六条 公司不得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证券投资、衍 生品交易
等高风险投资。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证
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与专业投资机
构共同投资。
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投资基金,或者市场化运作的
贫困地区产业投资基金和扶贫公益基金等投资基金,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七条 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合理配 备投资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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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业务操作、风险控制等专业人员,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风险监控
措施,明确授权范围、操作要点、会计核算及信息披露等具体要求,并根据公司的
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品种、规模及期限。
公司应当指定董事会相关委员会审查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
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相关委员会应
加强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
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公司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理预案,以及时应对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重
大突发事件。公司应当针对各类期货和衍生品或者不同交易对手设定适当的止损限
额(或者亏损预警线),明确止损处理业务流程并严格执行。
第八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建立健全委托理财专项制度,明确决策程序、
报告制度、内部控制及风险监控管理措施等。
公司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
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
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二章 决策权限及责任
第九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券投资履行 审议程序
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证券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
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
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证券投资额度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
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证券投资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的,还应当以证券投资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
用《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 行审议程
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
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委托理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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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还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
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
用《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 提交董事
会审议。
第十二条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
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十三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 品交易履
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
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
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四条 公司相关部门应当针对各类期货和衍生品或者不同交易对 手设定适
当的止损限额(或者亏损预警线),明确止损处理业务流程,并严格执行止损规定。
公司相关部门应当跟踪期货和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
评估已交易期货和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报告期货和衍
生品交易授权执行情况、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交易盈亏状况、止损规定
执行情况等。
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及时跟踪期货和衍生品
与已识别风险敞口对冲后的净敞口价值变动,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持续评估。
第十五条 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 公司最近
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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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
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 外投资应
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终
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公司
的应对措施。
第十七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 关进展情
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三章 投资决策与管理
第十八条 在风险投资项目实施前成立项目小组,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市场前景、
所在行业的成长性、相关政策法规是否对该项目已有或有潜在的限制、公司能否获
取与项目成功要素相应的关键能力、公司是否能筹集投资所需的资金、对拟投资项
目进行经济效益可行性分析、项目竞争情况、项目是否与公司长期战略相吻合等方
面进行评估,认为具可行性的,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提交总裁办
公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决策权限对拟投 资项目进
行审批。
第二十条 董事会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可聘请独立的专家或中介机构 对拟投资
项目进行论证、评审,并出具可行性研究报告用于公司投资决策参考。
第二十一条 公司指定专人负责对风险投资项目的运作和处置,并向公司董事
长、总裁汇报。
第二十二条 公司内审部负责对风险投资项目的审计与监督,每个会 计年度末
应对所有风险投资项目进展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的预计各
项风险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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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遵循稳健投资的理念,必要时会聘请专业机构或人 员参与投
资项目的评估,以提高自身投资项目决策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保护公司利益。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可以对公司风险投资项目的程序 及内部控
制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有权对公司的风险投资行为进行检查,必要时 由二名以
上独立董事提议,有权聘任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资金的专项审计。
第二十六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风险投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项目考察、评估过程中,内幕知情人士应签署保密协议,对
已获知的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方式对外披露。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风险投资信息的对外公布,其他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
开的风险投资信息。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报送的
风险投资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要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董事会秘书
应及时将信息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按有关
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风险投资,视同公司的行为,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公司参股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对公司业绩造成较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
相关规定执行。如本制度与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以现行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经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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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现行有效《风险投资内部控制制度》的前次修改版本为:
第一版 2011 年 09 月 28 日董事会批准
第二版 2016 年 10 月 18 日董事会批准
第三版 2021 年 06 月 19 日董事会批准
第四版 2024 年 01 月 12 日董事会批准
第五版 2024 年 10 月 29 日董事会批准
通富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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