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 正邦: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2024-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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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执业资
格的律师事务所。根据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邦科技”或“公司”)
的委托,本所担任正邦科技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持股计划”或“本次持
股计划”)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就公司本次持股计划及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
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和其他相关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内已公开颁布并生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合称“中国
法律法规”,仅为本法律意见书说明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
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经办律师依据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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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正邦科技进行了审慎的法律尽职调查,审阅了本所认为必须查
阅的文件,包括《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持股计
划草案》”)、《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管理办法》”)、公司相关董事会会议文件、监事会会议文件、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文件、职工代表大会会议文件、公司书面确认以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
其他文件,并通过查询政府部门公开信息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就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和陈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即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做出的陈述是完整、真实、准确和有效的;签署文件
的主体均具有签署文件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所提供文件中的所有签字和印章是
真实的,任何已签署的文件均获得相关当事各方有效授权,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合
法授权代表签署;文件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并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
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该等事实和文
件于提供给本所之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未发生任何变更。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出如下声明:
(1) 本所发表法律意见所依据的是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
的有关事实和正式颁布实施的中国法律法规,基于本所经办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
和对中国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2) 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
所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该等证明文件的形式包括书面形式和电子文档形式。
(3) 本所仅就与本次持股计划有关的中国法律法规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
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信用评级、财务内部控制、投资和商业决策等非法律
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因为本所并不具备发表该等意见的适当资格。在本法律意见书
中涉及该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或公司的文件所作的引
述,该等引述不表明本所对有关数据、结论、考虑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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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默示的认可或保证。
(4)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中国法律法规及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
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持股计划的目的使用,不得由任何其他人使
用或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向任何他人提
供,或被任何他人所依赖,或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6)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持股计划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本所经办律师根据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
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正邦科技实施本次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披露的公告文件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正邦科技系由
江西正邦实业有限公司于 2004 年 3 月 25 日采用整体变更的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
司,公司现持有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4 年 1 月 5 日颁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为 913600006124405335 的《营业执照》。
2007 年 7 月 25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核准江西正邦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7]197 号),核准正邦科技公
开发行不超过 1,900 万股新股。2007 年 8 月 17 日,正邦科技首次公开发行的人民
币普通股(A 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代码为“002157”。
根据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本所律师对“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www.gsxt.gov.cn)的查询结果,正邦科技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截
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正邦科技不存在根据相关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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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正邦科技为依法
有效存续的上市公司,具备《指导意见》规定的实施本次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 本次持股计划内容的合法合规性
根据公司提供的《持股计划草案》《管理办法》、公司相关会议文件及公司的书
面确认,本所律师按照《指导意见》及《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对本次持股
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了适当核查:
2.1 根据公司相关会议文件及公司出具的书面确认并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就实施本次持股计划,公司已按照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现阶段
所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并确认将根据《指导意见》《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在第八
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结束后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
董事会决议、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监事会意见等与本次持股计划相关的文件,
不存在利用本次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的情形,符
合《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一)条和《规范运作指引》第 6.6.2 条、第 6.6.3 条的
相关规定。
2.2 根据《持股计划草案》《管理办法》、公司相关会议文件及公司的书面确
认,本次持股计划将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不存在公司以摊派、
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次持股计划的情形,符合《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
(二)条和《规范运作指引》第 6.6.2 条的相关规定。
2.3 根据《持股计划草案》《管理办法》、公司相关会议文件及公司的书面确
认,本次持股计划的参与人将自负盈亏,自担风险,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符合
《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三)条和《规范运作指引》第 6.6.2 条的相关规定。
2.4 根据《持股计划草案》《管理办法》、公司相关会议文件及公司的书面确
认,本次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为正邦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员工,本次持股计划初始设立时的总人数不超过 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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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其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0 人,具体参加人数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
定;纳入持股计划的员工必须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基于上述,本次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四)条的相关
规定。
2.5 根据《持股计划草案》《管理办法》、公司相关会议文件及公司的书面确
认,本次持股计划拟筹集的资金总额上限为 5,518.09 万元,本次持股计划的资金来
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和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不存在公司向员工提供
财务资助或为其贷款提供担保的情形,亦不存在第三方向参与对象提供奖励、资助、
补贴、兜底等安排的情形。基于上述,本次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符合《指导意见》
第二部分第(五)条第 1 款的相关规定。
2.6 根据《持股计划草案》《管理办法》、公司关于回购股份的相关公告及公司
的书面确认,本次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的正邦科
技 A 股普通股股票。基于上述,本次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
分第(五)条第 2 款的相关规定。
2.7 根据《持股计划草案》《管理办法》,本次持股计划存续期为 36 个月,自
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次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本次持股计划所
获标的股票分两期解锁,解锁时点分别为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次
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满 12 个月、24 个月,每期解锁的标的股票比例分别为 50%、
50%。各年度具体解锁比例和数量根据公司业绩指标和持有人绩效考核结果计算确
定。基于上述,本次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和持股期限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六)
条第 1 款的相关规定。
2.8 根据《持股计划草案》《管理办法》及公司的书面确认,本次持股计划的
持股规模不超过 3,858.8036 万股,约占本次持股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
929,808.1339 万股的 0.42%;本次持股计划实施后,届时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
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将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单个员工持有持股计划
份额所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将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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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的股份)。基于上述,本次持股计划的规模及比例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六)
条第 2 款的相关规定。
2.9 根据《持股计划草案》,本次持股计划由公司自行管理;本次持股计划的
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持有人会议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
委员会”),并授权管理委员会作为本次持股计划的管理机构,监督本次持股计划的
日常管理,代表本次持股计划行使或者授权专业机构行使除表决权以外的股东权利,
维护本次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本次持股计划的资产安全,避免产生公
司其他股东与本次持股计划持有人之间潜在的利益冲突;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
改《持股计划草案》,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次持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公司已就本次持股计划制定《管理办法》,根据《管理办法》,持有人会议可以授权
管理委员会为本次持股计划开立证券账户、资金账户及其他相关账户。基于上述,
本次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七)条的相关规定。
2.10 根据《持股计划草案》,本次持股计划已对以下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 1)
持股计划的目的;(2)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3)持有人的确定依据和范围;(4)
资金来源、股票来源、规模和购买价格;(5)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锁定期;(6)存
续期内公司融资时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7)公司与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8)持
股计划的管理机构及管理模式;(9)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及权益分配;(10)持股计
划的变更、终止及持有人权益的处置;(11)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股份的处置办法;
(12)持股计划的会计处理;(13)持股计划履行的程序;(14)关联关系和一致行
动关系说明;(15)其他重要事项。基于上述,本次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指导意见》
第三部分第(九)条和《规范运作指引》第 6.6.7 条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指导意见》和《规
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
三、 本次持股计划涉及的审议程序
(一)已履行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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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正邦科技为实施本次持股
计划已履行了如下程序:
3.1 根据正邦科技 2024 年第一次职工代表大会于 2024 年 4 月 19 日作出的决
议,正邦科技在实施本次持股计划前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征求了员工的意见,符合《指
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八)条的相关规定。
3.2 正邦科技独立董事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召开 2024 年第三次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并作出决议,认为:本次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指导意见》等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本次持股计划
推出前已征求员工意见并提交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审议,会议一致同意本次持股计划
的实施;员工在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上参与,不存在摊派、强行
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次持股计划的情形;本次持股计划有利于健全公司长期、
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管理层和员工的积极性,吸引和保留优秀管理
人才和业务骨干,更好地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基于上述,本次持股计
划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3.3 正邦科技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了《关
于〈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
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与
本次持股计划相关的议案,拟参加本次持股计划的关联董事鲍洪星先生、华涛女士、
华磊先生均回避表决,因回避后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相关议案直接提交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基于上述,本次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
(九)条、第(十一)条及《规范运作指引》第 6.6.6 条的相关规定。
3.4 正邦科技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了《关
于〈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等与
本次持股计划相关的议案,拟参加本次持股计划的关联监事陈衍明先生、吴焕琛先
生均回避表决,因回避后非关联监事人数不足监事会人数的二分之一,无法形成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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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相关议案直接提交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同日,监事会出具书面审核
意见,认为:“1、公司不存在《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
划的情形,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内容符合《指导意见》等规定。2、公司审议本次员工
持股计划相关议案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审议内容符合《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3、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拟定的持有人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规定的持有人条件,符合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参与对象的确定标准,其作
为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4、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遵循
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前,已通过职工代
表大会征求员工意见,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强制员工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
情形。5、公司本次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员工与全体股东的利益共享
机制,有利于进一步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改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公司的凝聚力、
竞争力,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基于上述,
本次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十)条及《规范运作指引》第 6.6.6 条
的相关规定。
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正邦科技为实施
本次持股计划已按照《指导意见》及《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必
要的内部审议程序。
(二)尚需履行的审议程序
根据《指导意见》《规范运作指引》,为实施本次持股计划,正邦科技尚需召开
股东大会对《持股计划草案》及相关议案进行审议批准,并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公
告本法律意见书。
综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正邦科技为实施本次
持股计划已按照《指导意见》《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内部
审议程序,本次持股计划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四、 股东大会回避表决安排的合法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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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计划草案》中披露,持股计划存续期内,持股计划放弃因持有标的股票
而享有的股东表决权,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不参与投票。
根据《持股计划草案》,公司实际控制人暨董事鲍洪星、华涛、实际控制人华涛
之兄暨董事华磊及部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参加本次持股计划,以上持有人及控
股股东江西双胞胎农业有限公司与本持股计划存在关联关系;除上述人员外,本次
持股计划与公司未参与本次持股计划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
关系。如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第三部分所述,上述拟参加本次持股计划的董事、监事
在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本次持股计划相关提案时均回避表决;根据《持股计划草案》
及公司的书面确认,公司控股股东江西双胞胎农业有限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持
股计划相关提案时将回避表决。
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上述关于本次持股计划的股东大会回避表决安
排不违反《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
五、 本次持股计划在公司融资时参与方式的合法合规性
《持股计划草案》中披露,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
方式融资时,由管理委员会决定是否参与上述融资事项及对应资金解决方案,如确
定参与则需提交持有人会议、公司董事会审议。
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上述公司融资时本次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安排
不违反《指导意见》《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
六、 本次持股计划一致行动关系的认定
根据《持股计划草案》,本次持股计划自愿放弃其所持股份在公司股东大会的表
决权,其所持股份享有除表决权外的其他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分红权、配股权、
转增股份等资产收益权和除表决权外《公司法》赋予股东的其他权利;公司实际控
制人暨董事鲍洪星、华涛、实际控制人华涛之兄暨董事华磊及参与本次持股计划的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愿放弃因持有本次持股计划份额而享有的持有人会议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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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不担任管理委员会任何职务,本次持股计划在相关操作运行等事务方面将与上述
持有人保持独立。
根据《持股计划草案》及公司的书面确认,公司实际控制人、部分董事(不含
独立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拟参加本次持股计划,以上持有人及控股股东江西
双胞胎农业有限公司与本持股计划存在关联关系,在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
会审议本次持股计划相关提案时均将回避表决。本次持股计划未与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存在一致行动安排。
综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持股计划与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
理办法》规定的一致行动关系。
七、 本次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
根据《指导意见》《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和第八届
监事会第一次会议结束后,公司应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董事会决议、《持股计
划草案》及其摘要、监事会意见等与本次持股计划相关的文件;随着本次持股计划
的推进,公司亦需按照《指导意见》《规范运作指引》等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
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公司应按照《指导意见》及《规范运作指引》
等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次持股计划按照实施进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八、 结论意见
综上,经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正邦科技具
备《指导意见》规定的实施本次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次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指
导意见》和《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正邦科技为实施本次持股计划已按照《指
导意见》《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内部审议程序,本次持股
计划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本次持股计划在股东大会审议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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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时的回避表决安排不违反《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公司融资时本次持股
计划的参与方式安排不违反《指导意见》《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本次持股计
划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上市公
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一致行动关系;公司应按照《指导意见》《规范运作指引》
的规定就本次持股计划按照实施进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经本所盖章及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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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齐轩霆
经办律师:
刘 洋
经办律师:
孙幸娟
年 月 日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