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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南发展: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02-29  

证券代码:002163           证券简称:海南发展      公告编号:2024-016


                    海控南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2024年2月28日(星期三)15:00

    2.地点:深圳市南山区南海大道2061号新保辉大厦17楼会议室

    3.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第八届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王东阳先生

    6.本次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海控南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7.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7 人,代表股份 285,017,586 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 33.731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270,961,286 股,占

公司总股份的 32.068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3 人,代表股份

14,056,3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1.6636%。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5 人,代表股份 25,674,016 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 3.038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11,617,716 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 1.3749%。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3 人,代表股

份 14,056,3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1.6636%。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罗汉

杰律师、雷荣飞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并为会议出具了法律意见。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1.00 审议通过《关于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84,574,3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的99.8445%;反对443,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的0.155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2.00 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预计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额度的

议案》。

    关联股东海南省发展控股有限公司(持有股份259,342,070股)、
郑小勇先生(持有股份1,500股)回避表决该议案。前述两位关联股

东所持股份合计259,343,570股不计入该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总表决情况:

    同意25,230,8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8.2737%;反对443,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1.726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5,230,81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的98.2737%;反对443,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的1.726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3.00 审议通过《关于为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购买责任保险的议案》。

    关联股东郑小勇先生(持有股份1,500股)回避表决该议案。前

述所持股份合计1,500股不计入该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总表决情况:

    同意282,034,8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8.9540%;反对2,981,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的1.046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2,692,81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88.3883%;反对2,981,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的11.611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罗汉杰、雷荣飞

    3.结论性意见: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

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海控南海发展股份有限公

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海控南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