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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纳思达: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第三期)2024-05-07  

  证券代码:002180                证券简称:纳思达             公告编号:2024-053



                              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第三期)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6日召开公司第七届董
  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拟使用自
  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回购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回购价格
  为不超过人民币40.42元/股(含),回购资金总额为不低于人民币20,000.00万元(含)
  且不超过人民币40,000.00万元(含),具体回购资金总额以回购结束时实际回购使
  用的资金总额为准,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结束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本次回购的股份拟全部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本次回购期限为自董
  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
  12月7日刊登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
  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
  编号:2023-108)、《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10)及
  《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3-111)。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
  公司在回购股份期间应当在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
  况公告。现将公司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情况

             回购方   回购数量    占公司总    最高成交价   最低成交价   合计支付总金额
回购时间
               式       (股)    股本(%)   (元/股)    (元/股)        (元)

2024 年 1
月 31 日至   集中竞
                      5,000,000     0.35%       20.05        18.00      94,254,927.81
2024 年 3    价交易
  月 31 日
2024 年 4
月 1 日至     集中竞
                        300,000    0.02%    24.46       23.95      7,271,459.00
2024 年 4     价交易
 月 30 日


       合计            5,300,000   0.37%    24.46       18.00     101,526,386.81


      注:合计支付总金额不含交易费用。

     本次回购股份符合公司回购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二、其他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第十七条、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回购公司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
 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
 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3、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继续实施本次回购计划,并将在回购期间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
 风险。
      特此公告。


                                                          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