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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光学: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2024-01-31  

                   中光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中光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
中的作用,促进提高公司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
加的会议。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
其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
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
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本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
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
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
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独立董事。经全
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通知时限可不受本条款限制。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
开;半数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全部独立董事出席方可
举行。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通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人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不定期会议召开的通知应至少包括上述第(一)、(三)
项内容。
    第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
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
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并由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
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前应经公司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讨论: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
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
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至第(三)项职权的,应当
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
由。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对讨论事项记录如下
事项:
   (一)所讨论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
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三)所讨论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
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独立董事应在专门会议中发表意见,意见类型包括同意、
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
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提出保留意见、反对
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并
提供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前提供公司运营
情况资料,组织或者配合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应当为
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专
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要求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
用。
    第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
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向上市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
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时,年度述职报告
应当包括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修改亦同。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