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04 证券简称:大连重工 公告编号:2024-007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大重宾馆资产涉及仲裁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大连仲裁委员会(大连国际仲裁院)对申请人 大连聚增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增地产”)提出的仲裁申请已作出 终局裁决并出具《裁决书》。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或“大连重工”)为仲裁被申请人。 3.涉案的金额:首次《仲裁申请书》申请仲裁金额合计约 15,751,416 元,其中合同交易保证金 15,000,000 元,资金损失 751,416 元(暂以 15,000,000 元为本金按 LRP 利率计算,从 2022 年 3 月 4 日起至 2023 年 7 月 25 日)。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申请人聚增地产又将请求金额变更为仅要 求被申请人大连重工返还聚增地产 15,000,000 元合同交易保证金。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根据仲裁庭作出的终局裁决《裁决书》, 公司实际收取的 13,236,700 元交易保证金应向聚增地产返还 1,970,700 元, 剩余 11,266,000 元为公司收取的违约金,该笔违约金将全部计入营业外收 入,预计将增加公司 2023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9,576,100 元。 具体会计处理及其对公司相关财务数据的影响金额,仍须以会计师事务所年 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截止目前,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3 日披露的《2023 年年度业绩预告》(公告编号:2024-001)无须进行修正。同时,本次仲裁 结果不会对公司再次挂牌转让大重宾馆资产产生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投资风险。 公司代理律师于 2024 年 1 月 16 日收到大连仲裁委员会(大连 国际仲裁院)送达的[2023]大仲字第 761 号《裁决书》,大连仲裁 第 1 页 共 4 页 委员会(大连国际仲裁院)对申请人聚增地产因建设用地使用权转 让合同纠纷,对公司提出的仲裁申请已作出终局裁决。现将相关事 宜公告如下: 一、本次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8 月收到大连仲裁委员会(大连国际仲裁院) 送达的[2023]大仲字第 761 号《答辩通知书》及聚增地产作为申请 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等相关文书,聚增地产因建设用地使用权 转让合同纠纷在大连仲裁委员会(大连国际仲裁院)对公司提起仲 裁申请,涉案金额合计约 15,751,416 元,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12 日披露的《关于挂牌转让大重宾馆资产进展暨涉及仲裁的首次 公告》(公告编号:2023-064)。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大连仲裁委员 会(大连国际仲裁院)已作出终局裁决并送达[2023]大仲字第 761 号《裁决书》。 二、本次仲裁事项进展情况 上述仲裁案件在经过 2023 年 9 月 7 日和 2023 年 12 月 28 日两 次开庭审理后,2024 年 1 月 16 日,公司代理律师收到大连仲裁委 员会(大连国际仲裁院)送达的[2023]大仲字第 761 号《裁决书》。 根据《裁决书》,仲裁庭认为申请人聚增地产未能依据《产权 交易合同》及《<产权交易合同>补充协议》按期支付大重宾馆剩余 转让价款,构成根本违约。公司主张《产权交易合同》及《<产权 交易合同>补充协议》自解除通知到达申请人聚增地产时解除,仲 裁庭予以采纳。 同时,仲裁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第二款及《大连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交易保证金操作细 则》第六条,考虑案涉标的大重宾馆在大连产权交易所重新挂牌, 再次挂牌的转让底价为 60,349,500 元,高于案涉的转让价格 56,330,000 元,大连重工因聚增地产违约遭受的损失尚无法量化。 第 2 页 共 4 页 鉴于聚增地产存在调解意愿,主动要求调减违约金,仲裁庭酌定, 大连重工收取申请人聚增地产违约金即扣收申请人聚增地产交纳 的交易保证金,以案涉转让标的(56,330,000 元)的 20%为限,超 出部分返还聚增地产。 因聚增地产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 15,000,000 元中,大连产权 交易所依法扣收交易服务费 1,763,300 元,大连重工实际收取 13,236,700 元 ,故 大连重 工应向 聚增地 产返 还 1,970,700 元 (13,236,700 元-<56,330,000 元×20%>)。 仲裁庭最终裁决如下: 1. 被 申 请 人 大 连 重 工 向 申 请 人 聚 增 地 产 返 还 交 易 保 证 金 1,970,700 元; 2.驳回申请人聚增地产的其他仲裁请求。 仲裁费 101,860 元(申请人已预交),由申请人聚增地产承担。 被申请人大连重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 10 日内履行上述给付义 务,逾期履行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 规定执行。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 他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其他 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主要为买卖合同纠纷,累计涉案金额 为 9,799.15 万元,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东的净资产的 1.47%,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 规定的重大诉讼披露标准。其中,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原告的案 件涉及金额约为 6,163.18 万元,作为被告的案件涉及金额约为 3,635.97 万元。 四、本次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第 3 页 共 4 页 根据仲裁庭作出的终局裁决《裁决书》,公司实际收取的 13,236,700 元交易保证金应向聚增地产返还 1,970,700 元,剩余 11,266,000 元为公司收取的违约金,该笔违约金将全部计入营业 外收入,预计将增加公司 2023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9,576,100 元。具体会计处理及其对公司相关财务数据的影响,仍 须以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截止目前,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3 日披露的《2023 年年度业绩预告》(公告编号: 2024-001)无须进行修正。同时,本次仲裁结果不会对公司再次挂 牌转让大重宾馆资产产生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大连仲裁委员会(大连国际仲裁院)《裁决书》【2023】大仲字 第 761 号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1月18日 第 4 页 共 4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