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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连重工:关于大重宾馆资产涉及仲裁的进展公告2024-01-18  

证券代码:002204          证券简称:大连重工           公告编号:2024-007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大重宾馆资产涉及仲裁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大连仲裁委员会(大连国际仲裁院)对申请人
大连聚增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增地产”)提出的仲裁申请已作出
终局裁决并出具《裁决书》。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或“大连重工”)为仲裁被申请人。
    3.涉案的金额:首次《仲裁申请书》申请仲裁金额合计约 15,751,416
元,其中合同交易保证金 15,000,000 元,资金损失 751,416 元(暂以
15,000,000 元为本金按 LRP 利率计算,从 2022 年 3 月 4 日起至 2023 年 7
月 25 日)。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申请人聚增地产又将请求金额变更为仅要
求被申请人大连重工返还聚增地产 15,000,000 元合同交易保证金。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根据仲裁庭作出的终局裁决《裁决书》,
公司实际收取的 13,236,700 元交易保证金应向聚增地产返还 1,970,700 元,
剩余 11,266,000 元为公司收取的违约金,该笔违约金将全部计入营业外收
入,预计将增加公司 2023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9,576,100 元。
具体会计处理及其对公司相关财务数据的影响金额,仍须以会计师事务所年
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截止目前,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3 日披露的《2023
年年度业绩预告》(公告编号:2024-001)无须进行修正。同时,本次仲裁
结果不会对公司再次挂牌转让大重宾馆资产产生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投资风险。


     公司代理律师于 2024 年 1 月 16 日收到大连仲裁委员会(大连
国际仲裁院)送达的[2023]大仲字第 761 号《裁决书》,大连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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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员会(大连国际仲裁院)对申请人聚增地产因建设用地使用权转
让合同纠纷,对公司提出的仲裁申请已作出终局裁决。现将相关事
宜公告如下:
    一、本次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8 月收到大连仲裁委员会(大连国际仲裁院)
送达的[2023]大仲字第 761 号《答辩通知书》及聚增地产作为申请
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等相关文书,聚增地产因建设用地使用权
转让合同纠纷在大连仲裁委员会(大连国际仲裁院)对公司提起仲
裁申请,涉案金额合计约 15,751,416 元,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12 日披露的《关于挂牌转让大重宾馆资产进展暨涉及仲裁的首次
公告》(公告编号:2023-064)。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大连仲裁委员
会(大连国际仲裁院)已作出终局裁决并送达[2023]大仲字第 761
号《裁决书》。
    二、本次仲裁事项进展情况
    上述仲裁案件在经过 2023 年 9 月 7 日和 2023 年 12 月 28 日两
次开庭审理后,2024 年 1 月 16 日,公司代理律师收到大连仲裁委
员会(大连国际仲裁院)送达的[2023]大仲字第 761 号《裁决书》。
    根据《裁决书》,仲裁庭认为申请人聚增地产未能依据《产权
交易合同》及《<产权交易合同>补充协议》按期支付大重宾馆剩余
转让价款,构成根本违约。公司主张《产权交易合同》及《<产权
交易合同>补充协议》自解除通知到达申请人聚增地产时解除,仲
裁庭予以采纳。
    同时,仲裁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第二款及《大连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交易保证金操作细
则》第六条,考虑案涉标的大重宾馆在大连产权交易所重新挂牌,
再次挂牌的转让底价为 60,349,500 元,高于案涉的转让价格
56,330,000 元,大连重工因聚增地产违约遭受的损失尚无法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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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鉴于聚增地产存在调解意愿,主动要求调减违约金,仲裁庭酌定,
大连重工收取申请人聚增地产违约金即扣收申请人聚增地产交纳
的交易保证金,以案涉转让标的(56,330,000 元)的 20%为限,超
出部分返还聚增地产。
    因聚增地产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 15,000,000 元中,大连产权
交易所依法扣收交易服务费 1,763,300 元,大连重工实际收取
13,236,700 元 ,故 大连重 工应向 聚增地 产返 还 1,970,700 元
(13,236,700 元-<56,330,000 元×20%>)。
    仲裁庭最终裁决如下:
    1. 被 申 请 人 大 连 重 工 向 申 请 人 聚 增 地 产 返 还 交 易 保 证 金
1,970,700 元;
    2.驳回申请人聚增地产的其他仲裁请求。
    仲裁费 101,860 元(申请人已预交),由申请人聚增地产承担。
被申请人大连重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 10 日内履行上述给付义
务,逾期履行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
规定执行。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
他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其他
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主要为买卖合同纠纷,累计涉案金额
为 9,799.15 万元,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东的净资产的 1.47%,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
规定的重大诉讼披露标准。其中,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原告的案
件涉及金额约为 6,163.18 万元,作为被告的案件涉及金额约为
3,635.97 万元。
    四、本次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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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仲裁庭作出的终局裁决《裁决书》,公司实际收取的
13,236,700 元交易保证金应向聚增地产返还 1,970,700 元,剩余
11,266,000 元为公司收取的违约金,该笔违约金将全部计入营业
外收入,预计将增加公司 2023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9,576,100 元。具体会计处理及其对公司相关财务数据的影响,仍
须以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截止目前,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3 日披露的《2023 年年度业绩预告》(公告编号:
2024-001)无须进行修正。同时,本次仲裁结果不会对公司再次挂
牌转让大重宾馆资产产生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大连仲裁委员会(大连国际仲裁院)《裁决书》【2023】大仲字
第 761 号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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