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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连重工:董事会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2024年11月)2024-11-22  

  董事会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充分发挥审计与合规管理委
员会年报编制和披露方面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要求
以及《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实施细则》《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的
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委员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
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的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 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关于年报编制和披露的工作要求,积极
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工作规程

    第四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公司管理层应当向审
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投融资活
动等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司总会计师应当向审计与合规管理委
员会汇报本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情况;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
会应当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检查。
    第五条 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应当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
所是否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
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检查。
    第六条 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注册会计
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注册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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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及股
东大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七条 公司原则上在年报审计期间不得改聘年审注册会计师
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
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
理由的充分性作出判断的基础上,将意见提交董事会决议通过。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通知前任会计师
事务所参会,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
大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陈述的意见。
    第八条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公司审计与
合规管理委员会、总会计师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
所三方协商确定。
    第九条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应向审计与合规管理委
员会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应
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
见后,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并形成书面意见。
    第十一条 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
间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记录。
    第十二条 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应对审计后的财务会计报告
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
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
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形成的上述文件均应
在年报中予以披露。
    第十三条 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对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进
行指导,并审阅检查监督部门提交的工作报告。
    第十四条 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应根据公司内部控制检查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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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督工作报告及相关信息,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形
成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核的,应同时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核实评价意见。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1.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2.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3.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4.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5.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6.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7.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五条 公司在内部控制的检查监督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
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及时向董事会和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报
告,包括内部控制出现缺陷的环节、后果、相关责任追究以及拟采
取的补救措施。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与
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公司管理层的沟通,为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履
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条件。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和审计风控部负责配
合财务负责人以及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工作,并保存工作底稿。
    第十七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
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内幕信息泄露、内
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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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应当依照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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