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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准油股份:2023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4-05-18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五月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 20 号院正大中心 3 号南塔 22-31 层 邮编:100020
       22-31/F, South Tower of CP Center, 20 Jin He East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l00020, P.R. China
              电话/Tel : +86 10 5957 2288 传真/Fax : +86 10 6568 1022/1838 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受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现场

出席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

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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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

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公

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1、2024 年 4 月 25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召开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根据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2024 年 4 月 26 日,公司在

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以公告形式刊登了《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据此,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二十日

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会议通知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1、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表、身份证明,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名。有关的授权委托书已于本次股东大

会召开前置备于公司住所。经本所律师见证,股东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及其它相关

文件符合形式要件,授权委托书有效。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已在公司制作的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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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上签名。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

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3、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17 日(星期五)上午 10:00 在新

疆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宝石路 278 号科研生产办公楼 A 座 515 室召开。公司

董事长林军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及资料均已提交出

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4、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

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5 月 17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17 日 9:15 至 9:25、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17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5、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网络投票有效期间内,通过

网络投票系统有效直接投票的股东总计 7 名。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4 年 5 月 10 日。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名,代表股份 79,858,283 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 30.4738%。经核查,上述股东均为 2024 年 5 月 10 日股权登记日深圳

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并持有公司股票

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有

效直接投票的股东共 7 名,代表股份 499,3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1905%。

    上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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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合计 13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 80,357,58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30.6644%。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指除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共计 8 名,拥有及代表的股份数 500,000 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 0.1908%。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通过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现场列席本次股东大会。本所见证律师通过现场方式列席

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由于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

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

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记名投票的

方式进行了表决,会议现场选举股东代表赵树芝、熊惠为计票人,选举监事张明

明、本所见证律师秦雨为监票人,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清点、监票

和计票。

    经核查,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

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

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

决结果统计数据。

    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

后,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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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该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2、《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该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3、《2023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审议结果:该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4、《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 2024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审议结果:该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5、《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审议结果:该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6、《2023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审议结果:该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7、《关于 2024 年度融资并授权办理有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该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8、《关于聘任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

构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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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议结果:该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9、《关于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就本议案的审议,克拉玛依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关联股东

回避表决。股东湖州燕润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根据于 2023 年 8 月 10

日生效的《表决权委托协议》,将其持有的 11.9999%公司股份对应的表决权独家

全权委托给克拉玛依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行使,该部分股份回避表

决。

    审议结果:该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关联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数不计入本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

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了述职。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

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见证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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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李得志



                                               经办律师:

                                                            秦   雨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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