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油股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4年10月修订)2024-10-09
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XINJIANG ZHUNDONG PETRO TECH CO., LTD
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4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
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 号——公告格式(2024 年修订)》等法律、
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者募集
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发行申请文件的承诺
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并在年度审计的同时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鉴证。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按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投向及使用情况、
使用效果,充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勤勉尽责,切实履行募集资金使用
的监督职责,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募集资金使用规范、公开和透明。出现
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公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
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
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专户)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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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不得超过募投项目的个数。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
集资金专户管理。
公司认为募集资金的数额较大且根据募投项目的信贷安排确有必要在一家以上银行
开设专用账户的,在坚持同一募投项目的资金在同一专用账户存储原则的前提下,经董事
会批准可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1 个月以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或发行
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
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
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
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
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三方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
银行和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
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
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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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公司与保荐机构、商业银行可以在协议中约定比上述条款更加严格的监管
要求。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
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九条 募投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
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者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
益。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半年度及年
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
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与定期报告同时在符合条件的
媒体披露。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募投项目年
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
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
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
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十二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
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
划金额 50%的;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需要调整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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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第十三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投项目的,应当及时、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公
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对新的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确信投
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监事会
以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六)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七)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 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
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的,上市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按照第十四条第一款履行相
应程序。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公司使用节
余资金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五百万元或者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的,可以豁
免履行前述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鉴证报告。公司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
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
生产经营使用,且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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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己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第十八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
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
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
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监事会、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
部归还后及时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根据企业实际生产经营需求,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后,按照以下先后顺序有计划的使用超募资金:
(一)补充募投项目资金缺口;
(二)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三)归还银行借款;
(四)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五)进行现金管理;
(六)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第二十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应当按照在建项目和新项目的
进度情况使用;通过子公司实施项目的,应当在子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如果仅将
超募资金用于向子公司增资,参照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的相关规定处
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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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大会审议通过,监事会以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
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公司应当承诺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风险投资及
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并对外披露;
(二)公司应当按照实际需求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每十二个月内累计金
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
第二十二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
超过十二个月,且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
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
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集资金闲置的原因;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
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安全性分析,公司
为确保资金安全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五)监事会、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
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二十四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变更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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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变更募投项目实施方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对新的投资项目进行可
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
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六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在充分了解合
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确保对募投项目的
有效控制。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
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第二十八条 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
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投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前,因项目终止出现节余资金,将部分募
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募集资金到账超过一年;
(二)不影响其他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
(三)按照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
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
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计部门没
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二
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和使用情况,每半年全面
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
项报告,并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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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与定期报告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募投项目年
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
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
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
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董事会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编制
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出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鉴
证报告中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三十二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
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公
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
“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还应当在其核查报告中认真分
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现上市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三方协议的,或者
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者重大风险等,应当
督促公司及时整改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
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
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应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采取监管措施或给予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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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之前”含本数,“超过”“低于”不
含本数。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订亦同。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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