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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为股份:关于调整开展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额度的可行性分析报告2024-07-26  

               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开展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额度的可行性分
                               析报告

    一、调整开展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额度的目的
    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子公司主要业
务包括“新能源+汽车”业务和“半导体存储+智能终端”业务,“新能源+汽
车”业务包括锂电新能源材料、汽车缓速器等业务,主要产品包括碳酸锂、氢
氧化锂等锂盐产品,以及汽车缓速器产品,铜是汽车缓速器产品的重要原材
料,占汽车缓速器产品成本比重较高;铜、锂盐产品的价格波动频繁,原材料
价格的波动对公司产品成本及毛利率有较大影响。
    为进一步满足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现阶段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提高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融资决策效率,有效规避和降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生产
经营相关原材料及产品价格波动风险,保证产品成本的相对稳定,降低价格波
动对生产经营的影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调整开展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
务的额度,具体为:由“业务所需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不超过人民币 700
万元或等值其他外币金额;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不超人民币 10,000
万元或等值其他外币金额”调整至“业务所需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不超过
人民币 2,000 万元或等值其他外币金额;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不超
人民币 20,000 万元或等值其他外币金额”。


    二、调整后开展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的基本情况
    (一)资金额度
    根据业务的实际需要,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开展的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
业务所需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不超过人民币 2,000 万元或等值其他外币金
额。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不超人民币 20,000 万元或等值其他外币金
额。前述额度在有效期限内可循环滚动使用。
       (二)交易品种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的品种仅限于公司生产
经营所需的锂盐、铜等原材料以及与公司生产经营有直接关系的锂盐等产品的
期权、期货、远期等衍生品合约以及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场外期权合约。
       (三)交易工具
    包括但不限于期权、期货、远期等衍生品合约。
       (四)期限及授权
    鉴于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与公司的生产经营密切相关,拟提请董事
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及其授权人在上述额度范围内开展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
务,授权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如单笔交易的存续期
超过了授权期限,则授权期限自动顺延至该笔交易终止时止。
       (五)资金来源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来源于自有资
金,不涉及募集资金。


       三、开展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不以投机、套利为目的,主要为有效规避和降低原
材料及产品价格波动对公司带来的影响,但同时也会存在一定的风险,具体如
下:
       (一)风险分析
    1.价格波动风险:期货期权行情变动较大,可能产生价格波动风险,造成
投资损失。
    2.内部控制风险: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交易业务专业性较强,复杂程度较
高,可能会由于内控体系不完善而造成风险。
    3.技术风险:由于无法控制或不可预测的系统、网络、通讯故障等造成交
易系统非正常运行,使交易指令出现延迟、中断或数据错误等问题,从而带来
相应风险。
    4.操作风险:由于错误或不完善的操作造成错单,给公司带来损失。
    5.政策风险:如期货期权市场相关法规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导致市场
发生剧烈波动或无法交易的风险。
    (二)风控措施
    1.为最大程度规避和降低原材料及产品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授权部门和
人员将密切关注和分析市场环境变化,严格按照公司管理制度规定进行套期保
值业务操作。
    2.公司制定了《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对公司及控股子
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权限、业务流程、风险管理制度、报告制度、保
密制度等进行明确规定,各项措施切实有效且能满足实际操作的需要,符合监
管部门的有关要求。同时加强相关操作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
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
    3.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规模将与自身经营业务相匹配,严格
控制套期保值的资金规模,合理计划和使用保证金,最大程度对冲价格波动风
险。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交易仅限于与自身经营业务相关性高的商品期货和期权
品种。
    4.公司审计部门负责对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
亏情况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情况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四、开展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的会计核算原则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
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企业
会计准则第 39 号——公允价值计量》等相关规定及其指南,对商品期货期权套
期保值业务进行相应的核算处理,并在财务报告中正确列报。


    五、调整开展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额度的可行性分析结论
    公司开展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是以规避原材料及产品价格波动等风
险为目的,从而实现稳健经营,具有必要性;公司本次调整开展商品期货期权
套期保值业务额度是为进一步满足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现阶段日常经营和业务发
展的实际需要,提高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融资决策效率。公司已经就套期保值业
务的额度、品种、具体实施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采取的针对性风险控制措施
是可行的。通过开展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可以实现以规避风险为目的
的资产保值,增强公司财务的稳健性,符合公司稳健经营的要求,因此公司开
展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7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