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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为股份: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12-10  

证券代码:002213                证券简称:大为股份       公告编号:2024-076


               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修改、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 年 12 月 9 日下午 3: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12 月 9 日;
    其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9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9 日 9:15--15:00。
   (二)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科技南路 18 号深圳湾科
技生态园 12 栋 A1406 公司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五)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连宗敏女士;
   (六)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深圳市大为创新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265 人,代表
股份数量 72,454,11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5514%。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10 人,经确认,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中有 2 位已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投票,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第三十五条规定:同
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
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故以现场方式投票的股东为 8 名,代表股份数量
594,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08%;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 257 人,代
表股份数量 71,859,41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3006%;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中,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股
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258 人,代表股份数量 1,497,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6316%。
    (二)公司全部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全部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
会议。
    (三)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
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具体表
决情况如下:
    (一)《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2,349,2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52%;反对 73,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09%;
弃权 31,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1,392,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9964%;反对 73,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805%;弃权 31,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231%。
    本议案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二)《关于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和相关授权有效期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 72,140,7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675%;反对 176,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36%;
弃权 136,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8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1,184,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0760%;反对 176,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7840%;弃权 136,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5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401%。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同意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何煦、余苏;
    (三)结论性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审
议事项的表决程序、会议表决结果均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之 法 律 意 见 书 》 全 文 详 见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


    五、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深圳市大为创新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