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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三 力 士:关于三力转债到期兑付及摘牌的公告2024-06-01  

证券代码:002224           证券简称:三力士             公告编号:2024-052
债券代码:128039          债券简称:三力转债

                         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三力转债”到期兑付及摘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三力转债”到期日和兑付登记日:2024年6月7日(星期五)
    2、“三力转债”到期兑付价格:106元/张(含最后一期利息,含税)
    3、“三力转债”到期兑付资金发放日:2024年6月11日(星期二)
    4、“三力转债”摘牌日:2024年6月11日(星期二)
    5、“三力转债”最后交易日:2024年6月4日(星期二)
    6、“三力转债”最后转股日:2024年6月7日(星期五)
    自2024年6月5日至2024年6月7日,“三力转债”持有人仍可以依据约定的条
件将“三力转债”转换为公司股票。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285号”文核准,三力士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三力士”)于2018年6月8日公开发行了62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
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62,000万元。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深证上[2018]293号”文同意,公司62,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18年6月29日
起在深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三力转债”,债券代码“128039”。
    “三力转债”将于2024年6月7日到期。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可转换公司债券》及
《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可
转债募集说明书》”)等相关规定,现将“三力转债”到期兑付摘牌事项公告如
下:
       一、兑付方案
    根据公司《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规定: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
满后5个交易日内,公司将以本次可转债票面面值上浮6%(含最后一期利息)
的价格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即“三力转债”到期合计兑付价格为
106元/张(含最后一期利息,含税)。
    二、到期及兑付登记日
    “三力转债”到期日为2024年6月7日(星期五),兑付登记日为2024年6月7
日,到期兑付对象为截至2024年6月7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三力转债”持有人。
    三、到期兑付金额及资金发放日
    “三力转债”到期兑付金额为106元/张(含最后一期利息,含税),包含最后
一年的利息2元/张,到期兑付资金发放日为2024年6月11日。
    四、兑付方法
    “三力转债”的本金及最后一年利息将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通过托管券商划入“三力转债”相关持有人资金账户。
    五、摘牌日
    “三力转债”(债券代码“128039”)摘牌日为2024年6月11日。自2024年6
月11日起,“三力转债”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摘牌。
    六、最后交易日
    2024年6月4日为“三力转债”最后交易日,当日可转债简称为“Z力转债”。
自2024年6月5日起,“三力转债”将停止交易。
    七、最后转股日
    在停止交易后、转股期结束前(即自2024年6月5日至2024年6月7日),“三
力转债”持有人仍可以依据约定条件将“三力转债”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价格
为5.43元/股。
    八、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
规定,公司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履行纳税义务,征税税率为
个人收益的20%。依据公司《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相关规定,公司将按照债券面
值的106%(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赎回未转股的可转债,即每张面值人民币
100.00元的可转债赎回金额为人民币106.00元(税前),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
105.6元(税后)。上述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
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有关其他情况请咨询所在地的税务部门。如各付息
网点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如纳税
人所在地存在相关减免上述所得税的税收政策条款,纳税人可以按要求在申报期
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
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即每张面
值100.00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106.00元(含税)。
    3、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
分别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所得税法》),根据《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
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规定,自2021年11月7日
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
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即每张面值100.00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人
民币106.00元(含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
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其他投资者,根据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纳
税义务。
    九、其他事项
    1、投资者如需了解“三力转债”的其他相关内容,请查阅2018年6月6日刊载
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全文。
    2、投资者对上述内容如有疑问,可通过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投资部
    联系电话:0575-84313688
    特此公告。


                                              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