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 特 迅:内部审计制度(2024年10月)2024-10-23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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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二○二四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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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内部审计工作,发挥内部监督、评价和服务职能,
防范和控制经营风险,提高经济效益,维护股东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
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或人员,对公司内
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
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审查与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控股(含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
公司”)。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审计管理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由公司董事组
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且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
专业人士。
第五条 公司依据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配备适
当的内部审计人员。
第六条 公司设独立的内部审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
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
告工作。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
务部门合署办公。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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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会计、审计等相关专业知
识和业务能力,熟悉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提高专业的胜任能力。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清正廉洁,谦虚谨慎的原则,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
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与权限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
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
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
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
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
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
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对公司有关专项事项进行审计。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
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
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
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进行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
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
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
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
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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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审
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
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保存时
间应当遵守有关档案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为履行有关内部审计职责,内部审计部门具有以下主要权限: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
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经济合同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根据需要参加公司生产、经营、财务和经济管理等方面的有关会议,
参与协助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和修改有关规章制度。
(三)检查有关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
现场勘察实物;
(四)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五)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
料;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七)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
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应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报告,经批准可暂予封存。
(八)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健全内部管理的建议;;
(九)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
究责任(任免、升降、奖罚)的建议,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
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十)监督被审计单位严格执行审计决定。
第四章 审计范围和内容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
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
部控制的建议。
第十七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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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
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
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
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
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
审计工作计划。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
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
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
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五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是:
(一)根据本公司的具体情况及年度审计计划,确定审计项目。
(二)实施审计前,应当先通知被审计单位,也可以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
通知书。就地审计的,被审计单位应积极配合、协助,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送
达审计的,被审计单位应将审计所需资料报送公司审计机构;
(三)确定项目主审及审计组人员,收集研究被审计单位资料,初步确定审
计重点,制定审计实施计划,经审计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四)通过审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文件资料,检
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及取证(如函证、外调)等;
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
(五)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提出改进意见。
审计终结,依据审计工作底稿,做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意见
后,报送分管领导。
(六)根据审计报告提出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报分管领导批准后送达被
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签收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
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必须执行,并将执行结果书面报内部审计部门。
(七)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对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在接到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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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内部审计部门提出,内部审计部门及时
处理,无法处理的及时上报分管领导决定。
(八)内部审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跟踪检查落实审计结果情况,必要时可安排
进行后续审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所属单位提出审计要求,经报告公司董事长后,内部审计
部门有权对其进行审计。
第二十二条 审计报告以及工作底稿附件进行归档管理。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
主要负责人)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
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和内部审计
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
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
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单位党组
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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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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