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邦股份: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05-17
证券代码:002237 证券简称:恒邦股份 公告编号:2024-031
债券代码:127086 债券简称:恒邦转债
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3.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5月16日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5月16日。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6日
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6日上午9:15
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召开地点: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水道镇金政街11号公司1号办公楼二楼第一会议室
5.主持人:董事长张帆先生
6.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
形式的投票平台,流通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
投票结果为准。
7.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3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628,007,78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4.702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618,996,466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53.917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7 人,代表股份 9,011,319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7849%。
2.中小投资者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2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4,087,41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227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5,076,100 股,占公司总股份
的 0.4422%。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7 人,代表股份 9,011,319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7849%。
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3.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的
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
下议案:
1.00 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627,340,48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937%;
反对 667,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63%;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3,420,11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5.2631%;反对 667,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7369%;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2.00 关于制定《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627,289,48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856%;
反对 718,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44%;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3,369,11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4.9011%;反对 718,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0989%;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00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619,386,96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6273%;
反对 8,620,81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3727%;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5,466,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38.8048%;反对 8,620,81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1.1952%;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王阳光律师、袁雨庭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
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
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 年 5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