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简称:奥特佳 证券代码:002239 公告编号:2024-036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次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本公司于 6 月 26 日举行了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现将大会召 开情况及决议内容公告如下: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一)召开时间:2024 年 6 月 26 日 14 点。 (二)召开地点: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秣周东路 8 号办公楼 9 号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永明。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股东出席会议的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授权代理人共计 70 人,代表奥 特 佳 公 司 股 份 762,786,424 股 , 占 奥 特 佳 公 司 总 股 份 数 的 23.5191%。 1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 计 2 人,代表奥特佳公司股份 471,000 股,占奥特佳公司总股份的 0.0145%;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 68 人,代表奥特 佳公司股份 762,315,424 股,占奥特佳公司总股份的 23.5046%。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67 人,所持股份总数为 114,488,893 股,占奥特佳公司总股份的 3.5301%。 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独立 董事在会上进行了年度述职。 本公司聘请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方湘子律师、孙宪超律师 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会议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提案采用非累积投票制方式投票,会议以现场记名投 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表决按照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本公司提 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同意 756,409,8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640%;反对 3,108,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76%;弃权 3,267,80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8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08,112,2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4304%;反对 3,108,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154%; 弃权 3,267,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8543%。 (二)审议通过了《董事会 2023 年度工作报告》 2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表决情况:同意 756,409,8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640%;反对 3,108,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76%;弃权 3,267,80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8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08,112,2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4304%;反对 3,108,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154%; 弃权 3,267,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8543%。 (三)审议通过了《监事会 2023 年度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 756,409,8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640%;反对 3,108,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76%;弃权 3,267,80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8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08,112,2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4304%;反对 3,108,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154%; 弃权 3,267,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8543%。 (四)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4 年至 2026 年股东回报规划》 总表决情况:同意 758,755,6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716%;反对 3,54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45%;弃权 488,0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4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10,458,0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4793%;反对 3,54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944%; 3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弃权 488,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4262%。 (五)审议通过了《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 756,409,8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640%;反对 3,158,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41%;弃权 3,217,70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1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08,112,2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4304%;反对 3,158,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591%; 弃权 3,217,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8105%。 (六)审议通过了《2023 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758,799,5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773%;反对 3,228,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33%;弃权 758,0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9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10,501,9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5177%;反对 3,228,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203%; 弃权 758,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6621%。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 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756,446,5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688%;反对 3,228,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33%;弃权 3,111,000 股,占出 4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7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08,148,9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4624%;反对 3,228,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203%; 弃权 3,11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7173%。 关联股东未参与此议案的表决。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提供合计 39.56 亿元新增债 务担保额度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756,296,2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491%;反对 6,21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144%;弃权 278,0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07,998,6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3312%;反对 6,21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260%; 弃权 278,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2428%。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将非公开发行股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 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756,395,1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621%;反对 6,113,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014%;弃权 278,0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08,097,5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5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4175%;反对 6,113,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396%; 弃权 278,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2428%。 四、法律意见书主要内容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方湘子律师、孙宪超律师见证了此次 股东大会,并为此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发表结论性意见如 下: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1.本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奥特佳新能源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 见书》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6 月 27 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