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简称:奥特佳 证券代码:002239 公告编号:2024-039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次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本公司于 7 月 3 日举行了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 大会召开情况及决议内容公告如下: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一)召开时间:2024 年 7 月 3 日 14 点。 (二)召开地点: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秣周东路 8 号办公楼 9 号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永明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股东出席会议的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授权代理人共计 143 人,代表奥 特 佳 公 司 股 份 770,868,324 股 , 占 奥 特 佳 公 司 总 股 份 数 的 23.7683%。 1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 计 0 人,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 143 人,代表奥特 佳公司股份 770,868,324 股,占奥特佳公司总股份的 23.7683%。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140 人,所持股份总数为 122,570,793 股,占奥特佳公司总股份的 3.7792%。 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事项的相关议案已委托公司独 立董事胡振华先生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18 日披露的《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4-033)。征集时间内,胡振华先生未收到股东 的投票权委托。 本公司聘请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孙宪超律师、迟文静律师 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会议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提案采用非累积投票制方式投票,会议以现场记名投 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表决按照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本公司提 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753,595,3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593%;反对 17,262,1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393%;弃权 10,8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4%。 2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05,297,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9077%;反对 17,262,193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0834%;弃 权 10,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8%。 关联股东未参与此议案的表决。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753,595,3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593%;反对 17,262,1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393%;弃权 10,8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05,297,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9077%;反对 17,262,193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0834%;弃 权 10,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8%。 关联股东未参与此议案的表决。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753,595,3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593%;反对 17,262,1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393%;弃权 10,800 股,占出席本次 3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05,297,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9077%;反对 17,262,193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0834%;弃 权 10,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8%。 关联股东未参与此议案的表决。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753,595,3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593%;反对 17,137,9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232%;弃权 135,0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05,297,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9077%;反对 17,137,993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9821%;弃 权 13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01%。 关联股东未参与此议案的表决。 四、法律意见书主要内容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孙宪超律师、迟文静律师见证了此次 股东大会,并为此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发表结论性意见如 下: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4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 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1.本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奥特佳新能源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7 月 4 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