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奥特佳: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征集委托投票权的法律意见书2024-07-04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 于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之

                   法律意见书




 中国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汉中门大街 309 号 B 座 5/7/8 层(210036)

   5/7/8/F, Block B, 309 HanzhongmenDajie, Nanjing, China, 210036

       电话/Tel: +86-25-89660900 传真/Fax: + 86-25-89660966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之
                              法律意见书


致: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接受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
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独立董事胡振华先生作
为征集人对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3 日召开的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
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相关
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征集投票权”),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引 言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作出声明如下: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暂行规定》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
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
存在的事实,基于本所对法律的理解和对有关事实的了解,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本所及经办律师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
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


                                      1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在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进行的调查过程中,公司向本所承诺:其已向
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文件资料,并就相关事宜做出了口头
或书面陈述;其文件资料及口头或书面陈述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任
何隐瞒、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其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
其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和相符;其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并
已履行了签署该等文件资料所必需的法定程序,获得了合法授权。

     (四)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征集投票权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律师事
先书面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或其任何部分用作其他任何用
途。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征集投票权所涉及的有关事实进行了
核查和验证,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2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第二节       正 文

      一、关于征集人的主体资格

      根据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18 日公告的《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以下简称“《征集公告》”),公司
独立董事胡振华先生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
2024 年 7 月 3 日召开的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 2024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征集期限为 2024 年 7
月 2 日(上午 8:30-12:00,下午 13:00-17:30)。

      根据《征集公告》、胡振华先生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独立董
事胡振华先生不存在《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的不得作为征集人公开征集投票权
的以下情形:
      (一)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二)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 12 个月内受到证
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三)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
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
年;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不得公开征集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征集投票权的征集人的主体资格符合《管理办
法》《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具有公开征集投票权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征集投票权的征集程序

      经核查,公司公告的《征集公告》已依法在指定媒体披露,《征集公告》及
其附件《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




                                     3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书》的内容符合《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征集人胡振华先生已依法充分披露股
东作出授权委托所必需的信息。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征集投票权的征集程序符合《暂行规定》的规
定。



       三、本次征集投票权的行权结果

     经征集人胡振华先生的确认,截至本次征集期限届满时,公司独立董事胡振
华先生未收到公司股东的投票权委托。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征集投票权的征集人的主体资格、征集
程序及行权结果符合《管理办法》《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

       (以下无正文)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