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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盛新锂能: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的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的公告2024-11-06  

证券代码:002240          证券简称:盛新锂能           公告编号:2024-110


                   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的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四川致远锂业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致远锂业”)因业务发展需要,拟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以下简称“德阳浦发”)申请不超过人民币 1.5 亿元(含
1.5 亿元)借款,借款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2024 年 11 月 4 日,公司与德阳浦发
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上述借款事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公司全资子公司遂宁盛新锂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遂宁盛新”)因业务发

展需要,拟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以下简称“成都浦发”)
申请不超过人民币 1.5 亿元(含 1.5 亿元)借款,借款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2024
年 11 月 4 日,公司与成都浦发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上述借款事项提供
连带责任保证。
    公司分别于 2024 年 3 月 27 日、2024 年 4 月 17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
会议和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对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
计的议案》,同意公司(含下属子公司)在下属子公司向银行、融资租赁公司等
金融及类金融机构申请融资及日常经营需要时为其提供担保,担保总金额不超过
人民币 160 亿元,对外担保额度有效期为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至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其中为资产负债率 70%以上的下属子

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45 亿元,为资产负债率低于 70%的下属子公司
提供的担保额度不超过 115 亿元。
    致远锂业、遂宁盛新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均低于 70%,公司本次为
致远锂业提供 1.5 亿元的担保额度及为遂宁盛新提供 1.5 亿元的担保额度后,资
产负债率低于 70%的子公司的可用担保额度为 104 亿元。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对
致远锂业的担保总额(不含本次担保)为 84,600 万元,对遂宁盛新的担保总额
(不含本次担保)为 104,350 万元。本次担保事项在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授权范围内,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致远锂业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四川致远锂业有限公司
    住       所:四川省绵竹市德阳阿坝生态经济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霍立明

    成立日期:2015 年 3 月 23 日
    经营范围:生产、加工、研发、销售:氯化锂、碳酸锂;生产、销售:氢氧
化锂、无水硫酸钠、锂渣;锂离子电池的研发、生产、销售;销售:矿产品;货
物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致远锂业注册资本人民币 50,000 万元,公司直接持有其 100%的股权,为公

司全资子公司。
    致远锂业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24 年 9 月 30 日(未经审计)     2023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
  资产总额                              409,514.34                        393,097.50
  负债总额                              194,876.18                        180,477.77
   净资产                               214,638.16                        212,619.74
    项目           2024 年 1-9 月(未经审计)             2023 年(经审计)
  营业收入                              234,679.52                        626,881.42
   净利润                                 1,175.31                            893.86

    经查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致远锂业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二)遂宁盛新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遂宁盛新锂业有限公司

    住       所:四川射洪经济开发区锂电高新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米永强
    成立日期:2019 年 7 月 9 日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
险化学品);货物进出口;电池制造;电池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
工产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遂宁盛新注册资本人民币 40,000 万元,公司直接持有其 100%的股权,为公
司全资子公司。
       遂宁盛新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24 年 9 月 30 日(未经审计)     2023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
  资产总额                               404,245.19                        442,396.72
  负债总额                               156,207.46                        198,953.10
   净资产                                248,037.73                        243,443.62
       项目         2024 年 1-9 月(未经审计)             2023 年(经审计)
  营业收入                               192,021.41                        639,104.63
   净利润                                  3,756.08                            2,418.83

       经查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遂宁盛新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分别与德阳浦发和成都浦发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担保方: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担保方:四川致远锂业有限公司、遂宁盛新锂业有限公司
       担保范围:主债权及由此产生的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最高额保证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

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
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责任期间:按浦发银行对致远锂业、遂宁盛新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
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

三年止。
       担保金额:致远锂业不超过人民币 1.5 亿元,遂宁盛新不超过人民币 1.5 亿
元。
       本次担保无反担保情况。
       四、本次担保的原因及对公司的影响
    致远锂业、遂宁盛新均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上述公司资产状况良好,公司对
其具有绝对控制权,为其提供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的范围之内。且公司
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是基于开展公司业务的基础之上,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

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实际发生的对外担保余额(不含本次担保)
为人民币 309,278.57 万元(均为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占 2023 年 12 月 31 日经
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 23.86%。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

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公司分别与德阳浦发和成都浦发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