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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盛新锂能: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4年12月)2024-12-11  

                 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为进一步完善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
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和审
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有企
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制
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编制的年度
报告等定期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等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应
当遵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前述定期财务会计
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
所,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经董事会、
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
业务。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向
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
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
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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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五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根据董事会的授权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
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承担如下职责:
    (一)依据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
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
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处理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
公正进行。
    公司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
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
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
    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
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
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
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
审计费用。
    第七条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
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
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
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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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
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
于 15%。
    第八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
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
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九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
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
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十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
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
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
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
现场陈述。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
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
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
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十二条 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
书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
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审
计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应归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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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
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按照公司章程以及相关制度规定的程
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四条 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对董事会
提交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
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
关审计业务。
    第十五条 在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审计委员会应在会计师审计工作完成后,
对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
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形成否定性
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六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
5 年的,之后连续 5 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
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
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
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第十七条 公司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
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
起至少 10 年。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特别规定

    第十八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
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三)会计师事务所无故拖延审计工作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或者
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四)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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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五)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六)公司认为需要改聘的其他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则上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
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可以约见前任和拟
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
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
审核意见。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大会会议
通知,并书面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大会上陈述
自己的意见,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大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充分披露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大会决议,及被解聘
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如有)等。
       第二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
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
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五章   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及审计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监
督,如发现违规操作,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受聘的会计师事务出现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公司
不再续聘其承担审计工作,并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约定扣减其相应的审计费
用:
    (一)未按规定时间提供审计报告的;
    (二)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三)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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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通过后生效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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