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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九阳股份:九阳股份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4-12-26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九阳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 上海 静安区山西北路 99 号苏河湾中心 25-28 楼。邮编:200085
          电话: (8621) 5234-1668 传真: (8621) 5243-3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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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九阳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九阳股份有限公司
     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 25 日(星期三)下午 15:00 在
杭州市下沙银海街 760 号杭州公司会议室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
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潘雨晨律师、王琛律师(以下简称“本所
律师”)出席会议并见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和《九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本所律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
效性和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
法律文件予以存档,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
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召开本次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已于 2024 年 12 月 3 日
(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发布的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
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
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和联
系人姓名。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 25 日下午 15:00 在杭州市下沙银海
街 760 号杭州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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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25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25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378 人,代表股份 400,058,250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4311%。
     其中:现场出席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1 人,代表股份 384,523,746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395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377 人,代表
股份 15,534,50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359%。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77 人,代表股份 15,534,504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359%。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 0 人。
     经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以上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验证其身份。
     2、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是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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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表决,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及本
所律师对现场会议表决进行了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均为非累积投票议
案。就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就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议案,
对中小股东的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
     根据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对现场会议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以及深
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传来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本次股东大会审
议的所有议案均获得通过。具体情况如下:
     1、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4,900,40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5.9181%;反对 498,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096%;弃权 135,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72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4,900,40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5.9181%;反对 498,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3.2096%;弃权 135,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8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723%。
     2、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引入投资者进行增资扩股暨关联交易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755,68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69.2374%;反对 4,742,32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5277%;弃权 36,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5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0,755,68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69.2374%;反对 4,742,32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30.5277%;弃权 36,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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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九阳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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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九阳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徐 晨 ________________                 潘雨晨 ________________




                                       王   琛 ________________




                                                     2024 年 1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