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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滨江集团:董事会议事规则2024-05-28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宗旨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
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公司法》、《证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执
行股东大会的决议。董事会履行其职责时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
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
确保董事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印章。董事会秘书可以指定证券
事务代表等有关人员协助其处理日常事务。

  第三条 定期会议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

  第四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逐一征求各董事的
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五条 临时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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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经提议
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法》和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
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提交董事长。
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
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七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会议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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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于会议召开十日前
和五日前以直接送达或传真、挂号邮寄、 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
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九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条 会议通知的变更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
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
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
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书面认可后按原定日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
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
应记录。

  第十一条 会议的召开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
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
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经理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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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二条 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
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
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
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涉及
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的意
见。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
委托。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除。

  第十三条 关于委托出席的限制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
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
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
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对外披露:

    (一)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二) 任职期内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过其间董事会
总次数的二分之一。

  第十四条 会议召开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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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障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
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
关提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

    董事就同一提案重复发言,发言超出提案范围,以致影响其他董事发言或者
阻碍会议正常进行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
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
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十六条 发表意见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
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
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
况。

  第十七条 会议表决

    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对提案逐一分别进行表
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现场书面投票表决、现场举手投票表决或通讯投
票表决进行。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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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
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十八条 表决结果的统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事务代表和董事会办公室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
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独立董事或者其他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
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
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
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
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十九条 决议的形成

    除本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
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根据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
议,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
意。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时间上后形成的决议为准。

  第二十条 回避表决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
避的其他情形。

    (三)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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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
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
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第二十一条 不得越权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
形成决议。

  第二十二条 关于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特别规定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做出决议,但注
册会计师尚未出具正式审计报告的,会议首先应当根据注册会计师提供的审计报
告草案(除涉及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之外的其它财务数据均已确定)
做出决议,待注册会计师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后,再就相关事项做出决议。

  第二十三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处理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董事会会议
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二十四条 暂缓表决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
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
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二十五条 会议录音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进行全程录音。

  第二十六条 会议记录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
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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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第二十七条 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会议召开情
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
的决议记录。

  第二十八条 董事签字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记录、会议纪
要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纪要或者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
以在签字时作出有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
开声明。

    董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
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的内
容。

  第二十九条 决议公告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
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三十条 决议的执行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在以后
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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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事代为出席的
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
要、决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三十二条 附则

    在本规则中,“以上”、“以下”包括本数。

    本规则由董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本规则生效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
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
《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本规则由董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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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二四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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