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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滨江集团: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2024-05-28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
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
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杭州
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
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
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一名。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
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条及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负责制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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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形成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九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
用由公司支付。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提供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权限
需要的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对提交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
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
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因特殊原因需要紧急召开会议的,可以不受前
述通知期限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战略委员会每会议通知应至
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三条   会议通知可以专人送达、传真、特快专递或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
发出,如时间紧急,可以电话通知,该通知应至少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和召开方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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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
主持。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担任独立董事的委员应当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
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
出席。独立董事委员履职中关注到战略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
依照程序及时提请战略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可以采取现场会议、现场
和通讯相结合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
务,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经合法程序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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