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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步步高: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公告2024-11-22  

股票简称:ST 步步高              股票代码:002251       公告编号:2024-114


                         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本次会议的通知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5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
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公
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11 月 21 日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21
日上午 9:15—9:25,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21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湖南省长沙市东方红路 649 号步步高大厦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 王填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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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步步高商
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 259 人,代表股份
637,960,038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23.7275 %。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 10 人,代表股份数 383,493,593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14.2632 %;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49 人,代表股份 254,466,44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9.4643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通过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
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王填先生、李若瑜先生、张潞闽先生、王
傲延先生、赵英明先生、袁乐夫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公司第七
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 2024 年 11 月 21 日起三年。
    1.1 王填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 意 424,863,33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66.597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7,739,64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3320%。
    1.2 李若瑜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 意 425,091,59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66.6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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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7,967,91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85.3997%。
    1.3 张潞闽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 意 424,847,60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66.594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7,723,91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3274%。
    1.4 王傲延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 意 428,393,34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67.150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91,269,66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3789%。
    1.5 赵英明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 意 424,996,43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66.618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7,872,75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3715%。
    1.6 袁乐夫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 意 425,138,94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66.64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8,015,25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4138%。
    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没有
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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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鲍宇辉女士、刘文丽女士、刘巨钦先生为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 2024 年 11 月
21 日起三年。
    2.1 鲍宇辉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 意 424,767,87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66.5822 %。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7,644,18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3037 %。
    2.2 刘文丽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 意 424,829,28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66.591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7,705,60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3219%。
    2.3 刘巨钦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 意 424,961,18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66.612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7,837,50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3611%。

    3、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龙蓉晖女士、王炯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
会监事,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任期自 2024 年 11 月 21 日起三年。
    3.1 龙蓉晖女士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同 意 424,827,82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66.5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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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7,704,14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3215 %。
    3.2 王炯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同 意 424,478,68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66.536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7,354,99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218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
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均
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对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
见书。


   特此公告。


                                             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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