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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步步高: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2024年11月)2024-11-23  

                 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事项的信息快速传递、归集和有
 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
 第三章规定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以下简
 称“重大事项”) 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
 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会秘书、董事长进行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包括如下单位和人员: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分公司负责人;

   (三)由公司向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委派的负责人或其他经公司指定为重

大事项内部报告义务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五)重大事项的其他知情人。

   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对其在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事项,负责信息的收

集、整理及报告工作。
   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在重大事项公开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
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相关信息,也不得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建议
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章 重大事项通报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重大事项是指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所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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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事
 项。
     第五条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公司的一项重要内部管理制度,重大事
 项内部报告是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各部
 门、各分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必须严格执行。
     第六条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的实施应当符合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保密的原则。
     第七条 对于按照法律、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股
 票挂牌交易所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需要披露的重大事项,
 公司信息披露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地报送及披露公司重大事项。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内容
     第八条 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

该资产的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
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

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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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三)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四)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
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五)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
影响;
   (十六)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
者挂牌;

   (十七)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八)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九)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一)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二)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三)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四)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
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五)公司或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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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六)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
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
责;
   (二十七)除董事长或者总裁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
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
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变更公司章程、公司名称、股票简称、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
条件媒体披露;
   (二十九)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行业分类的有关规定,公司行业分类发生
变更;
   (三十)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
等境内外融资方案;
   (三十一)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
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三十二)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
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三十三)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重大事项通报程序
       第九条 重大事项通报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 发生第八条规定事项的第一时间内,公司相关部门、分公司或子公

 司的负责人应收集、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以书面形式上报董事长、总
 裁、董事会秘书,并抄送董事会办公室;

       (二) 董事会秘书审阅后,应根据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确定需披露

 的重大事项,尽快拟订或审核信息披露文稿,并上报董事长阅签;

       (三) 证券部须在第八条规定事项发生两个工作日内安排进行公告,并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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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促、协助有关责任部门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各监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重大事项通报的职责划分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一)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重大事项通报事务,汇集公司重大

事项并报告董事会,按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确保公司公平、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对重大事项进行信息
披露;

   (二) 承担重大事项的保密义务,当重大事项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向交易所和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
   第十一条 证券事务代表的职责:

   (一) 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二) 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

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重大事项通报、公司信息披
露等事务负有的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的职责:
   (一) 发生重大事项后在第一时间内及时收集、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并以书面形式上报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及抄送董事会办公室,保证重
大事项信息的真实和完整;
   (二) 对所提供的重大事项在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长的职责:
   (一) 及时审核、阅签上报的重大事项信息及信息披露文稿,保证公司公
平、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对重大事项进行信息披露;
   (二) 对所提供的重大事项在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责任。



                               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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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由于有关责任人的失职,导致重大事项没能及时通报,给公司
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
务的处分,并且有权视情形追究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制度因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修订而需修改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修改本制度
相关内容,公司应按照修改后的内容予以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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