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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步步高: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4年11月)2024-11-23  

                      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
的了解,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
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
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
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
 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
 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
 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
 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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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符合条件媒体以外的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产品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五)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六)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对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
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六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与方式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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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多渠道、多层次的沟通:

     (一)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会;

     (三)公司网站和投资者互动平台;

     (四)投资者热线电话或电子邮件联系;

     (五)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或路演;

     (六)接待来访和座谈交流;

     (七)其他合法有效的方式。

   第九条 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
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
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
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
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监事会对投资者
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证
券部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具体
事务。未经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职能
 部门及分公司、控股子公司责任人及员工应积极协助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做好投
 资者管理管理工作,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职责有: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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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
 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对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

   第十四条 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应对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介绍和指导。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要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
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十六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包括行业、业务流程、经营模式、组织架构、
 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刻的了解;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
 规;

    (三)熟悉证券法规及政策,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六)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

    (七)有良好的文字表达能力,能够撰写各种信息披露稿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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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具有良好的保密意识。

   第十七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
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十八条 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到公司现场参观、调研、座谈沟通
时,公司应要求上述人员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要求签署《承诺书》,并合
理、妥善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公司应派两人以
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
需按公司的有关规定及安排进行参观。

   第十九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
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
形。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裁、轮值总裁)、
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至少一名)和董事会秘书,不能出席的应当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
 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
 进行直播。

   第二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
 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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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定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
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
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
视频、语音等形式。

    公司应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发布召开业绩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包括日

期及时间(不少于两个小时)、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网址、公

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二十三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确定投资者、
分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问题可
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可以拒绝回答。

   第二十四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方式与投资者就公
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五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方式与投资者就公
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等
投资者关系活动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

市前在互动易和公司网站(如有)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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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七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
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
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

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国家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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