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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步步高: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24年11月)2024-11-23  

                 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
结构,保障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护广
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
“《规范运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
交易与关联交易》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允的
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第三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审慎判断是否构
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并遵循平等自愿、
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五条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利益。违反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应视同公司行为。如需公司董事
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应在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再由子公司董
事会(或者执行董事)、股东会(或者股东)审议。

               第二章    关联关系、关联人及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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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
其他关系。

    第八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
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
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

    (四)本款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
配偶、父母、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
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本条所述
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
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
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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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的关联人
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主要包括如下:

   (一)购买资产;

   (二)出售资产;

   (三)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四)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签订许可协议;

   (十二)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三)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四)销售产品、商品;

   (十五)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六)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七)存贷款业务;

   (十八)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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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九)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二十)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
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关联交易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本公司依据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关联交易进行判断和认定,
并依据本办法中关于关联交易审议及核准权限的规定分别提交股东会或董事会
表决。

    第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以下标
准的,须经董事会审批并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0.5%的交易。

    第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符合以下标
准的,由董事长审批: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人民币 30 万元以下的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人民币 300 万元以下或者虽超过
人民币 300 万元,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下的关联交易。

    第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5%的;

    (二)公司关联交易事项虽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标准,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审慎原则可以要求公司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
会审议批准,或者自愿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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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聘请具
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并在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依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审议。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时,可以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一)本办法第三条第(十三)项至(十七)项规定的日常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人等各方均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投资主
体的权益比例;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由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
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
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本条所称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公司参股且属于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上市公
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七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
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的,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
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
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等,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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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投资额
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
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涉及金融机构的存款、贷款等业务,应当以存
款或者贷款的利息为准,适用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对
于公司与财务公司发生的关联存款、贷款等业务,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
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
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
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
参见本办法第八条第三款第(四)项的规定);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
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项制度第八条第三款第(四)项的规定);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
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并
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
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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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六)交易对方及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
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

    (八)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股
东。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
算的原则适用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
系的其他关联人。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三)项至第(十七)项
所列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时,应当按照下列标准适用本办法第十二条、第
十三条和第十四的规定及时披露和履行审议程序:

    (一)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履行
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实际执行时协议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应
当根据新修订或者续签协议涉及交易金额为准,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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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
关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
审议的,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
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以超出金额为准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四)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
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并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的实际履
行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应当按照本办法以及《股票上
市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审议程序,并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
免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或者挂牌的(不含邀标等受限
方式),但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的交易,包括受赠
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由国家规定;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公司无相
应担保。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于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
履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债券
或企业债券,但提前确定的发行对象包含关联人的除外;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
债券或企业债券;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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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本办法第八条第三款第(二)项
至第(四)项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等相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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