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步步高: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24年11月)2024-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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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提名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步步高商
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
选、审核。
第三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裁、轮值总裁、财务
总监、董事会秘书、内控总监。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
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召集、主持委员会工作。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
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
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
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丧失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章
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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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委员会讨论事项所需的材
料和信息,统筹提名委员会会议安排。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提名委员会可
以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就议案内容进行深入研究。如有需要,
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召开会议,会议召开前 3 天通知全体委
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
主持。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等方式发
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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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会议通知应备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传真、电子邮件、电话、微信及专人送达等方
式通知各位委员。
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含三分之二)出席方可
举行。
第十五条 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
使表决权,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
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
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并根据本规则补足提名委员会委员人数。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会议。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电话方式进行并以传真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
员签字。
提名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会议所作决议需经全体委员(包括未
出席会议的委员)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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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审议。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方式召开的,应作书面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
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
保存期为十年。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
或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等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相关规则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
改本议事规则,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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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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